新法解读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此为新《公司法》新增条款。从法律规定上看,公司设立协议并非是必备协议,但在商事活动中,我们都建议客户在设立公司时签订设立协议。此次新《公司法》将设立协议明确写入,也仅仅是提示性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性。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协议(又称为投资协议书、股东协议、发起人协议等)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为了确定公司设立期间各自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协议约定。公司章程是指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以下区别:
一、从时间顺序上来说,公司章程一般是股东根据公司设立协议的内容而制定,因此公司设立协议先于公司章程而产生。
二、从必要性上来说,公司章程则是任何公司都必备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定刑、真实性、自治性和强制性,而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设立公司都不需要订立设立协议。
三、从自治性上来说,公司设立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合同,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作出,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只能以书面方式作出,同时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必要的形式审查甚至实质审査,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受到法律约束更强,其自治性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的。
四、从效力范围上来说,公司设立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仅对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设立协议于公司设立时已经履行完毕,效力自然终止;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法律关系包含: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无论是制定章程的原始股东还是其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均受到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五、从修改的条件上来说,公司设立协议的通过和修改需要经过全体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立协议就不能成立或协议生效后就不能修改变更。而公司章程的修改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成立后的修改只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在这个意义上,公司章程是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订立和修改的,而设立协议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来订立和修改的。章程规范和约束的股东中,包括不赞成章程内容的股东;设立协议规范和约束的当事人中,均为同意设立协议内容的当事人。
公司设立协议要素
一、明确各缔约方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
公司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类型不同的发起人,在设立协议中需要明确的要素不同,详见下图:

二、明确公司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情况
设立公司,首先要明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次要明确设立公司从事什么项目,注册资本和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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