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小编:从上述文件看出,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的那部分应入劳务费科目,不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但是,支付的年终奖,要计入工资、薪金,并且需要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当然继续下个问题,也就能作为三项经费计提的基数。
32、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34号第三 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3、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 150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小编:作为工作薪金也就意味着要缴纳个税。另外,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如下: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实操中,会计核算的福利费和税法规定能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可能存在差异,一般是税法的范围更小一些,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就需要把不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福利费调整到其他科目,进行重分类。
34、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 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小编:其实很好理解,就是应该计入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依据。
35、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小编:这个标准一般是指当地年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可以在自然人扣缴义务端直接点击离职补偿金申报,可以带出你这个区或者这个市的扣除限额。
从上边标准看,超标准的话,个税要交,通过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36、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小编:目前这个无限额扣除的规定,实务中需留存好证据资料。
37、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小编:实务中有遇到为了筹划年终奖,把12月份税前工资搞的非常低,其实是不太合适的。
假设,正常工资2万/月,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年终奖一次性计税的税收优惠,把12月份工资搞成5000元,然后剩下1.5万并入年终奖使用一次性计税的方式。
其实这种做法看似节省了税收,但是有点违背上述第三条,发的工资薪金是相对规定的。
38、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 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 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 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0、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 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 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