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文将简述商业诋毁要件和常见类型,以便于企业识别该合规风险。
一.商业诋毁行为概述
商业诋毁行为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1、实施诋毁行为的主体
首先,诋毁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其他主体所实施的诋毁行为均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此种行为。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有参与或者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他们也需要与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即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被诋毁、受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经营者,即应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
受诋毁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诋毁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指明受诋毁主体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诋毁主体。此时,受诋毁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言辞指向的对象。
4、行为的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意图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因为它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三.商业诋毁行为常见类型
利用召开新间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可能通过朋友圈、微博、公众号等线上途径扩散。
在对外形成交易、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让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虚假投诉竞争对手,例如“举报”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此行为不仅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问题,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
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产品质量上乘,败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这类宣传相对隐蔽,但司法实践中被处罚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企业仍需注意此类合规风险。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东商弘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简介
樊俊明
律师
企业合规领域

广东商弘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从根本上理解客户需求,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和发掘机遇。
自成立以来,我们承办多样化类型案件,对每一个客户的项目或案件都提供了详尽的专业法律分析和切实可行的专业法律方案,优质高效地解决了客户的法律问题。
我们的服务对象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我们的主要优势服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劳动法、刑事辩护等。
020-84829854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一路101号
中北科创中心812-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