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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丨什么是商业诋毁合规风险?

   日期:2024-04-14 14:52:0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0    评论:0    

前言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本文将简述商业诋毁要件和常见类型,以便于企业识别该合规风险。

    一.商业诋毁行为概述

商业诋毁行为违反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有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

 1、实施诋毁行为的主体

 首先,诋毁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其他主体所实施的诋毁行为均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经营者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利用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此种行为。如果这些组织或个人有参与或者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他们也需要与经营者一起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即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求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被诋毁、受侵犯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经营者,即应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

 受诋毁主体特定有两种方式:一种为直接特定,即行为人明确指出受诋毁主体的身份;另一种为间接特定,即行为人没有指明受诋毁主体的身份,而是以含沙射影的方式,通过提及其荣誉称号、绰号或特定环境的描述,影射受诋毁主体。此时,受诋毁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是言辞指向的对象。

 4、行为的客观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和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意图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予以处罚,因为它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三.商业诋毁行为常见类型

01

 利用召开新间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可能通过朋友圈、微博、公众号等线上途径扩散。

02

在对外形成交易、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03

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让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04

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虚假投诉竞争对手,例如“举报”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此行为不仅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问题,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

05

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产品质量上乘,败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这类宣传相对隐蔽,但司法实践中被处罚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企业仍需注意此类合规风险。

典型案例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眼泉公司)系“杏香源”牌杏皮茶生产经销商并持有“杏香源”注册商标。2018年6月,该公司发现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瀚森瑞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朋友圈发送郑重声明载明:“经由老味道饮料厂生产的(“杏香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厂要求市场全部撤回,请各店方务必重视,立即联系配货人员无条件将产品如数退回,如无视此声明出现的任何相关问题,均由店方全部承担,本厂概不负责。同时我厂老味道牌杏皮茶、独壹品牌杏皮茶无问题正常使用。”该声明经在微信朋友圈传播对九眼泉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九眼泉公司遂向工商部门举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作出对瀚森瑞达公司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后九眼泉公司以诋毁商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瀚森瑞达公司在明知九眼泉公司经营“杏香源”牌杏皮水且自身对“杏香园”三字不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情形下,自行编造“郑重声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且该声明中的“杏香园”牌杏皮茶与九眼泉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杏香源”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高度近似足以造成公众误解,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构成了对九眼泉公司商誉的诋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结果是要求瀚森瑞达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刊登声明三天,以消除对九眼泉公司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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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樊俊明 

律师

企业合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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