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其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之规定,是目前私募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可转债的全面规定,具体如下:
“第十三条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并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
(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第十四条 除《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借款外,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的,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满足转股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办理对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确权手续。未选择转股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或者向投资者披露未转股原因。
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变相从事借贷活动。”
在此之前,基金业协会在资管系统中有关“可转债”投资方式的提示内容为:
“1.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范围,无投资比例限制;
2.对于投向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出函说明合理性;
3.对于其中投向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总投资额的20%。
4.对于投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的,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不予备案。”
以上提示内容中,针对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以及针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投资要求,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要求不一致。截至2023年12月,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可转债的相关要求”的回复,仍然为:

近日,笔者在进行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备案的过程中发现,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中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未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的监管要求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更新,具体为:
在资管系统中,有关可转债的投资方式说明为(见图):

笔者就此变更已跟基金业协会咨询电话进行了确认,获得回复为,针对未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规定不再要求20%的基金规模限制,但需满足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即“约定的转股条件应当科学、合理、具有可实现性,与被投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经营业绩、上市进度、知识产权和核心人员等相挂钩”。笔者理解,目前基金业协会在资管系统以及回复中将可转债投资要求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监管规定保持一致,是监管统一的应有行为;但同时也提醒了广大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在基金规模20%范围内进行可转债投资,不是无需考虑可转债条件设置合理性、科学性的尚方宝剑。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变相从事借贷活动是贯穿始终的监管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在进行基金备案以及投资时,选择可转债作为投资方向或投资方式,应当切实设置可转债条件并做好相关佐证材料准备。
END
张颖律师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董事
张颖律师拥有超过23年的执业律师经验和17年以上的公司并购、项目投资、资产重组业务经验,2024年荣登《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大中华区榜单,为四川地区(含重庆)领先律师(Leading Individuals);荣登2024年《钱伯斯大中华法律服务指南》第三级别律师(公司/商事:四川)。张颖律师熟悉项目投融资程序、对各类金融和证券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在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业务领域经验丰富,在公司和项目的常年服务过程中,先后参与大量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项目尽职调查、融资方案法律风险分析等;并承办了大量的金融和投资类纠纷案件,为众多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挽回和避免了经济损失,获得普遍的信赖。同时,张颖律师持续研究困境企业风险化解领域的各类热点问题,尝试通过金融、法律、财税等综合措施处置不同类型的企业风险,特别擅长复杂项目的组织和协调。
罗超律师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罗超律师自2015年以来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融资、公司商事等业务,迄今执业已8年。在私募基金领域,常年为四川省内多家活跃、大型的国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顾问服务,参与了超50余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设立、组建工作,并自2015年至今,为近2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登记服务,曾参与某区级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绩效考评制度制定,熟悉并了解私募基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监管规则。
杨娜律师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杨娜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拥有良好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熟悉企业和项目投融资程序、对各类金融和证券产品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在股权投融资领域,参与了多个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在私募基金领域,参与了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多支基金产品组建及多个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熟悉私募基金设立、备案、运作、退出流程;在债券发行领域,参与了多支境内及境外债券发行工作,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很好的将客户需求和市场产品相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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