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在缅甸租赁土地建设南瓜生产基地,并成立缅甸公司经营,种子自国内运输到基地,产品运回国内销售,两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缅甸公司委托某航运公司将三票货物自缅甸运输至国内,货物均由某航运公司自行装箱、积载、计数和封箱,其中涉案两票货物出现货损。两票货物904吨,共32个集装箱,有7个集装箱196吨货物出现不同程度的霉变、腐烂。某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某航运公司主张权利。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存在真实的贸易合同和贸易价格,现有证据也难以证明缅甸当地贝贝南瓜是否存在贸易市场以及市场价格,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将贝贝南瓜的生产成本作为认定货物装船时价值的依据,判决某食品公司和某航运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重点探究了自产南瓜的装货港价值认定,摒弃了以报关单价格为标准的传统裁判思路,创造性地采用国外基地生产成本作为认定货物装船时价值的依据,确定了货物损失金额。厘清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货物风干和预冷、冷柜通风和断电的履约过错,精确判定货损责任比例,对清理受损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未予支持,有效规范和保障航运行业发展,有力保护了我国企业海外利益,为我国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搭建海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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