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  减速机型号  履带  带式称重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日期:2024-03-18 10:48: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1    评论:0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问题:

      有些法律规范不是很细致,具体适用的时候会缺乏具体的裁量依据和标准,而有关的内容在某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里能够找到。那么这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作为执法的依据?

依据

1.什么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2.标准包含哪些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3.哪些标准具备强制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结论: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才具备法律效力,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而且地方标准的效力仅在其制定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