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展览会相关要点解读
一、展览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是指:
1. 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
2. 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3. 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会或会议;
4. 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5. 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温馨小贴士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上述所指范围。
二、参加展览会的进境货物通关方式
一般贸易货物(监管方式“0110”)
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方式“2600”)
展览品(监管方式“2700”)
ATA单证册(用途为展览品)
其他符合海关规定的通关方式
三、以展览品(监管方式“2700”)方式通关的优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境展览品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温馨小贴士
担保方式可选择保证金、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
2.暂时进境的展览品可免予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b.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c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2)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3)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5)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温馨小贴士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1)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2)、(3)、(4)项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以展览品方式通关需到主管地海关办理展览会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流程
一、办理时间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前向主管地海关报告,也可以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温馨小贴士
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成都市举办展会的主管地海关为成都海关隶属天府新区海关;联系电话:028-85390865
二、提交材料
办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理海关展览会备案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展览会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2)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3)境外参展商名单、进境展览品清单;
(4)报关代理委托书或自理报关说明;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操作流程
办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通过“服务贸易—暂时进出境货物—展览品—展览会备案”模块,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线上向海关提交展览会备案申请。


温馨小贴士
海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通过“服务贸易—暂时进出境货物—综合查询—展览会备案查询”模块,查看数据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55412/index.html
来源 | 成都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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