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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一食品公司被罚!

   日期:2024-03-11 20:44: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2    评论:0    

来源: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茂南)罚字〔2024〕2号

广东金鼎龙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08263*****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

住所:茂名市茂南产业转移工业园十号道路1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扩建一条总投资额为捌佰贰拾壹万陆仟元人民币(¥8216000.00元)的100吨花生油精炼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设备购销合同和厂房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5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茂南)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和陈述、申辩。我局在依法告知你公司可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后,你公司在2024年1月23日向我局递交《公开道歉承诺申请书》,经我局审查属于符合公开道歉承诺情形后,你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在《茂名论坛》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节§1.1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擅自开工扩建一条总投资额为捌佰贰拾壹万陆仟元人民币(¥8216000.00元)的100吨花生油精炼生产线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贰仟壹佰陆拾元(¥8216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南分局二楼执法协调股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6日

报料投稿微信号:xinyi0668123

商务合作微信号:gzxy_4271

商务合作电话:18038994983(上班时间8点至1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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