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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产业转型:财政性现金流到底如何算?

   日期:2024-03-08 08:44: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64    评论:0    
目前很多城投产业转型的目标就是既需要满足协会对于财政性现金流不高于30%的要求,又需要满足交易所关于335指标要求,还需要规避名单制和隐债的影响。但整体来看,对于财政性现金流的测算往往需要审计师和财务部同步配合,才能精准测算出历史年度其财政性现金流占比情况,那么,是否有简单方法可以初步测算一个相对合理的比重呢?
本文主要谈谈关于城投转型过程中对于其财政性现金流测算的一些经验和感受,仅供参考。
一、城投转型对于财政性现金流占比的调整目标是什么?
财政性现金流占比不超过30%,测算公式为:财政性现金流(A)/剔除贸易类业务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B)低于30%。
(A)财政性现金流=(1)经营活动现金流中来自政府的部分+(2)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中来自政府的部分+(3)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中来自政府的部分
(B)剔除贸易类业务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2)贸易类相关经营活动
二、如何区分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政府部分与市场化现金流?
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如何切分?
这部分的现金流主要由主营业务板块构成,判断是否为财政性现金流的关键在于其经营业态是否涉及与政府合作、现金流回款单位是否直接来源于政府部门、业务形成的资产是否为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资产、现金流回款中是否涉及财政补贴等,凡是涉及上述情形的现金流回款,基本都需要列入财政性现金流回款里。
当然,有些情况也要一事一议,我们只做一个大类的参考。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如何切分?
这个科目是一个垃圾筐,各类回款如果不能详细区分,例如资金拆借款项、垫资回款、保证金等都会放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
而城投主体往往这个科目的现金流回款金额占比较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城投的资金拆借回款情况比较多,如果切分不当,很容易造成财政性现金流作为分子占比较高,直接导致触发“高于30%”。因此,需要详细对该部分的现金流进行梳理。
a.列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市场化现金流包括:发行人主营业务或子公司展业形成的代收款项、投标保证金、项目合作单位资金流入、资金拆借利息流入、市场化业务形成的收到垫付及代收代付资金及其他等;
b.列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财政性现金流包括:城建类项目的政府预收款、政府往来款、政府拨付的项目建设资金、各类政府补贴、补助、奖励、城建类业务形成的收到垫付及代收代付资金及其他等;
经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对于“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的切分关键在于该笔现金流是否与城建属性,无论是垫付形式、预收形式、补助形式、代收形式,凡是与城建项目、城建主体或政府部门有项目,则一般会进入“财政性现金流”;
(3)收到的税收返还如何考虑?
考虑到此部分一般为业务开展形成,一般列为市场化现金流口径计入。
三、如何区分投资活动现金流的政府部分与市场化现金流?
投资活动现金流流入主要涵盖: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和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几种情形被列入财政性现金流的情况较小,主要是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回款往往是发行人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投资后的投资回收的动作,与政府部门关系较小,回款几乎不涉及财政性现金流,因此,少有被列入财政性现金流的情况。
三、如何区分筹资活动现金流的政府部分与市场化现金流?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分为三大类,即:(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和(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以及(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其中,财政性现金流将主要体现在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之中。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流如何区分?
a.列入财政性现金流的情况:对于城投而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往往是政府部门,例如管委会或国资委的增资、注资款项,要么计入发行人的实收资本、要么增加其资本公积,属于比较常见的财政性现金流入。
注意,现在很多城投为了增加净资产规模,提高主体评级,协调地方管委会增资注资,这很容易导致财政性现金流一次性增加过高触发30%以上。
b.列入市场化现金流的情况:然而,也有几种情况下,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往往可以计入市场现金流入,例如: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现金流入、可续期债券的权益融资流入等。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如何区分?
通常而言,取得借款收到现金主要为金融机构借款产生,例如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和信托贷款和债券融资等,均可以看作为市场化融资产生,进而计入市场化现金流入
然而,存在一种情况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往往以资本公积注资的形式流入发行人,体现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通常情况下需要列入财政性现金流。当然,这也有例外情况可以豁免。
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何区分?
这里主要包括接受捐赠、利息收入、质押借款、承兑、非金融公司借款、个人借款等。往往与政府部门关联度较少,是企业经营情况产生,一般计入市场化现金流情况较多。
当然,上面的分类标准和论述口径只是参考,很多情况下都需要一事一议,比如过手的财政性资金是否计入财政性现金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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