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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日期:2024-03-03 02:00: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1    评论:0    

锂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为加强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安全、分类指导、提高质量、支持创新、促进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电池企业的生产及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在划定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电池及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关闭拆除,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应通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二、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产品性能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锂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组装、销售和服务能力,且具有持续研发能力,主要产品具有有效发明专利。

3、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

4、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

5、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二)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智能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满足以下要求:

1、锂电池企业应具有正负极涂覆后均匀性及含水量的监测能力。正负极涂覆厚度控制精度优于2um,涂覆长度控制精度优于1mm,含水量控制精度优于10ppm。

2、锂电池企业应具有注液过程中环境温湿度和洁净度等条件控制能力,露点温度<-45%℃;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高压测试(HI-POT)在线检测能力。

3、锂电池企业应具有剪切过程中电极毛刺控制能力,控制精度优于1um;具有卷绕或叠片过程中电极对齐度控制能力,控制精度优于0.1mm。

4、正负极材料企业应具有有害杂质的控制能力,控制精度优于10ppb.

5、锂电池组企业应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致性控制能力,控制精度分别优于1mV和1m2

6、锂电池组企业应具有电池组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和静电防护能力。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能应满足以下指标:

1、电池

(1)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3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00Wh,电池组能量密度>180Wh/kg循环寿命>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元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1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50Wh/kg;其他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6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15Wh/kg。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5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350W/kg。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00Whkg。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4)固态单体电池能量密度>30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260Wh/kg。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正极材料

磷酸铁锂比容量>145Ah/kg,三元材料比容量>165Ah/kg,钴酸锂比容量>160Ah/kg,锰酸锂比容量>115Ah/k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3、负极材料

碳(石墨)比容量>335Ah/kg,无定形碳比容量>250Ahkg,硅碳比容量>450Ah/kg,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4、隔膜

(1)干法单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度>10MPa,穿刺强度>0.133N/um。

(2)干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25MPa,穿刺强度>0.133N/um。

(3)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00MPa,横向拉伸强度>60MPa,穿刺强度>0.204N/um。

5、电解液

水含量<20ppm,氟化氢含量<50ppm,金属杂质钠含量<2ppm,其他金属杂质单项含量<1ppm,硫酸根离子含量<10ppm,氯离子含量<5ppm

三、安全和质量管理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锂电池设计、制造、运输、储存、安装、应用、回收和处理处置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安全要求,有效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设立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手段,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四)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组建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五)锂电池产品安全应符合《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4016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要求》(GBXXXXX)、《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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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规范》(GB 40559-202X)、《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XXXXX)等锂电池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标准或规范。

(六)锂电池的运输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部分38.3节要求。航空运输的锂电池还应符合《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航空运输锂电池测试规范)(MH/T1052)、《危险品航空运输特定要求原型及低产量锂电池测试规范》(MH/T1072)等要求。铁路运输的锂电池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出口的锂电池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

(七)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设立质量监督与检查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实施途径,与质量运行相关的策划、控制、监督、改进等内容,鼓励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对锂电池产品实施编码,按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编码备案。鼓励企业建立锂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并应用主动溯源技术或建设溯源管理系统对产品进行全流程追溯:

四、生态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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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二)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废电池、有机溶剂等固液体废物依法开展分类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三)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制定包含产品单耗指标和能耗台帐的节能规章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锂电池企业综合能耗应<400kgce/万Ah。锰酸锂正极材料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00kgce/t,其他正极材料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300kgce/t.负极材料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345kgce/t。隔膜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00kgce/万m’.

(四)鼓励企业调整用能结构,使用光伏等清洁能源: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鼓励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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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设计。鼓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温室气体和产品碳足迹等方面的认证或评估。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II级及以上水平。

五、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执行保障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三)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制度,鼓励通过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四)企业应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监督和管理

(一)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对已公告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查和监督,实行公告企业动态管理。

(二)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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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

3.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4.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可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能源等部门。

(三)有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锂电池生产及组装(含回收及利用)企业,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电池如无特指主要为二次电池,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电池组(含电池模组和系统)。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最新文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四)本规范条件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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