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西安.成都】办公室综合管理工作实务与行政文秘人员核心能力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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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员工正向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委《关于建立XX从严管理干部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XX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各单位干部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 正向激励重在进一步激发干部员工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促进干部员工敢作敢为、善作善成,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干部员工得褒奖、获重用。
第四条 干部员工正向激励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激励、向普通一线员工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正向激励采取政治激励、精神激励、物质激励等方式进行,可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六条 对在落实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责任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正向激励。主要包括以下单位(部门)和个人:
(一)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优秀单位(部门)和个人;
(二)在扶贫和驻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三)在大数据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四)在社会治理和群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五)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六)在集团公司工作中(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
(七)经集团公司研究可给予正向激励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 正向激励的范围根据阶段性或年度目标工作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以落实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责任考核结果作为正向激励的依据。对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采取季度分析、半年督查、年度考核和项目观摩、随机访查、暗访、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对干部履行岗位责任的考核,一般与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同时进行。
第九条 年度目标考核由集团公司目标管理办公室牵头开展,优秀等次按照相应比例分类进行评选。
第十条 政治激励方面
(一)选拔任用激励
1.本人连续三年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和后备干部培养上优先作为提拔人选。
2.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脱贫攻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单位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3.对目标任务完成好、岗位职责履行好、改革创新效果好、纪律规矩守得好、工作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员工,结合工作实际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采取提拔使用、转任重要岗位、列为后备干部等方式进行培养。
(二)基层导向激励
1.在党务工作、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一线重要工作、重大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员工,采取提拔重用、转任重要岗位、列为后备干部等方式进行培养。
2.加大集团公司总部与下属单位干部员工的交流力度,注重从基层优秀干部员工中选拔领导干部。
3.工作中,因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有信访举报反映或受过立案调查,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不影响干部的选拔使用。
第十一条 精神激励方面
(一)评先选优激励
1.对年度综合测评中排名、单项指标排位靠前或者排名进步快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在年度考核中可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评先选优名额。
2.干部员工年度考核评为 “优秀”的,予以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1000元。
3.坚持实绩标准,在精准扶贫、驻村工作等中心工作中,受到上级单位或省级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部门)优秀比例;各党支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单位或省级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记功一次。在 “痛客计划”中表现特别突出,作出积极贡献的,严格按照 《XX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进行奖励。
(二)学习提升激励
(三)人文关怀激励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激励
(一)工作目标完成激励。
(二)突出贡献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干部员工正向激励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部、党群工作部、综合办公室(督办督查室)、财务管理部、目标管理办公室统筹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