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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心案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物业管理用房吗?

   日期:2024-02-21 20:49: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01

案例简介

某小区业主李阿姨反映,其居住的小区有一处物业管理用房一直闲置着,近期发现正在装修施工,了解到是被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用于经营小区食堂。李阿姨想知道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将物业管理用房对外出租。

02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3

小编解析

依据上述法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例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属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可由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相应金额的罚款。

将闲置物业管理用房来置办小区食堂,需要将相应方案及租赁合同等文件公示,依法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后,与经营单位签订合同,并取得相应经营许可后,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实施。

公众号

壹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文章 | 吴灿丽

排版 | 秦   伦

审核 | 汪   静

(注:不代表本机构观点,仅供学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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