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予以特殊说明);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5.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变更申请:
1.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4.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延续申请:
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注销申请: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