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
与2018年《公司法》对比
一、目录
2018年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目录共13章218条,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目录共15章266条.多出的二章分别为新增加的公司登记和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二、第一章总则
现行公司法共22条,新公司法共28条.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条新增加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据宪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将中国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将现行公司法第三条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移到了新公司法第四条中,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第四条现行公司法第四条未变,仅是将现行公司法第三条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移到了新公司法第四条中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第五条,现行公司法的第十一条移到新公司法的第五条.并且删除了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第六条为新增条款
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 |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
第七条:现行公司法第八条修改为新公司法第七条,必须变更为应当,
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
第八条现行公司法第十条修改为新公司法第八条,删除了现行公司法“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第九条为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十条为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将依照公司章程修改为按照公司章程.将董事长执行董事修改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删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和“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新增加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少)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多)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
(少) |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