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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伤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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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伤残版


投
保
所
需

1、本保单每一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段仅可投保一份,多投无效。本保单出险人员不得退保及替换。
2、本保险所称工作人员(雇员),既包括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与投保人建立雇佣关系的员工,也包括直接受雇于投保人之人员。
3、承保年龄为18-65周岁。整单5人起保。
4、伤残等级(基础版):本合同项下的伤残评残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80%,70%,60%,50%,40%,30%,20%,10%,5%。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伤残等级(升级版):本合同项下的伤残评残标准按照保单主险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特别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5、意外医疗免赔:1)有社保: 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的比例给付;2)无社保:超过人民币200元部分按70%的比例给付。
6、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天数90天,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天数180天,绝对免赔3天。
7、本保单仅承保光伏行业的从业人员(海上作业除外),如发生误投保,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退还保费。本保单附加《平安附加赔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危险程度超出投保时职业类别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承保作业高度二米以上算高空,投保人的雇员从事高空作业时,则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戴安全帽、佩带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否则保险人对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及意外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1)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以及其它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2)凡施工建筑物高度超过 4米时,必须随施工层在工作面外侧搭设 3 米宽的安全网。(3)在无法采用架设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时,在 2 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在陡坡施工时要拉好保险绳。(4)配带安全带、安全帽、孔洞须加强牢固盖板,围栏或防滑措施。
9、被保险人应在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48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认可的医疗机构。除外医院: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山东禹城及河南的所有医院、以及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0、本产品附加《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或保单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报案,如延迟报案超过1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20%;如延迟报案超过6个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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