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2期)
一、临清市赵彬鲜果店经营食品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7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清市赵彬鲜果店经营的桔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3715814339447747X)。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超过标准指标,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2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NTC202301111594)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1月28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以及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赵彬鲜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桔子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临清市赵彬鲜果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14.6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0514.6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赵彬鲜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限期整改。
二、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经营食品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9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经营的桔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371581433944889ZX)。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超过标准指标,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3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NTC202301112103)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1月29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以及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桔子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0045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限期整改。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采购的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1日,根据2023年山东聊城临清“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本局依法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经营的生花生米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2月4日本局收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查,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2月4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张贴公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采购的食品原料(生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采购的食品原料(生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系第一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并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2期)
一、临清市赵彬鲜果店经营食品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7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清市赵彬鲜果店经营的桔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3715814339447747X)。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超过标准指标,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2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NTC202301111594)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1月28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以及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赵彬鲜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桔子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临清市赵彬鲜果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14.6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0514.6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赵彬鲜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限期整改。
二、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经营食品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9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经营的桔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371581433944889ZX)。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超过标准指标,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3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NTC202301112103)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1月29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采购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以及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桔子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10045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飞祥生鲜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限期整改。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期)
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采购的的生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1日,根据2023年山东聊城临清“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抽检,本局依法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经营的生花生米进行了监督抽检,2023年12月4日本局收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查,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3年12月4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张贴公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采购的食品原料(生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嫌采购的食品原料(生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系第一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并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临清市曙光路平价餐厅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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