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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制度 | 全国农产食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日期:2024-02-06 17:20: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农产食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各分支机构有效地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农产食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共同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负责相关领域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专业指导以及片区内行业产教匹配协调推进工作。

第三条 共同体分支机构是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是行业专业力量的重要支撑,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下设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在共同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四条 共同体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冠以共同体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全国农产食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区域委员会等”。

第五条 共同体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共同体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第六条  设立条件:

(一)有一家共同体成员单位愿意作为发起单位,并为分支机构提供活动场所和经费支持。

(二)有符合共同体《章程》的规定并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工作范围。紧扣教育部关于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南要求,能牵头完成建设指南中对应的监测指标。

(三)有能够代表该领域全国较高水平的学术或业务带头人,应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原则上同一位负责人不兼任本共同体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有能够代表一定专业领域的成员单位,并符合共同体各项业务工作的总体发展要求。

(五)热衷于行业公益服务,高度的责任心及服务奉献精神。

第七条  本共同体秘书处负责受理分支机构的发起申请,筹备设立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现有专业队伍和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研成果等;

(二)发起人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策划方案及会议文件。

(五)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作为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一般不超过本分支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条 除主任(副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最多2人参加同1个分支机构以外,每个成员单位限1人参加1个分支机构。

第十条 原则上一个单位(个人)可以参与不超过3个专委会。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15至30个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向共同体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留原始资料。










第三章  共同体分支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 共同体分支机构工作职责:

(一)分支机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制订、修订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审议半年/年度工作情况。

(二)分支机构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交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履行相关程序报送共同体秘书处。

(三)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共同体秘书处上报成员单位的变动情况。

(四)完成共同体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提供编制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所需的相关信息;

(五) 未经共同体批准,不得以共同体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等。

(六) 分支机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立会议主题、议事程序并召集委员、主持专题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分支机构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

(三)定期向共同体理事会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

(四)代表共同体分支机构开展对外协调工作。

第十 分支机构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开展分支机构工作,完成分支机构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会议,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者视为自动退出。

(三)其他应当由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十六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共同体报告。

十七 各分支机构必须爱护共同体声誉,维护共同体团结。对于损害共同体声誉,影响共同体团结,干扰共同体正常工作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八 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参加共同体组织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按时报送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术会议计划、项目计划等,学术会议、项目计划等经共同体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布通知前须经共同体审核。

十九 各分支机构有关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共同体有关规定执行。

十条 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与其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建立分支机构年度考核评估机制。共同体每年对分支机构组织考核评估,经理事长联席会审议,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分支机构,给予奖励,对工作懈息、业绩平淡者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对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五章  










二十二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适用于本规定管理。

二十三  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二十四  本管理办法由共同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来源:全国农产食品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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