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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罚款!通报3家企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日期:2024-02-02 15:39: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3    评论:0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环境监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无锡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5日至25日开展了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江苏宜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检查组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江苏宜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编号JSYA(2022)环检2115号检测报告对有组织废气中“氯化氢”项目的检测,实验人员将以前的标准曲线经过校验和验证后就继续使用不符合《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549-2016)中“12.2 校准曲线 每次开机,须绘制标准曲线,标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应≥0.999”的要求;编号JSYA(2023)环检2079号检测报告对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项目的检测,实验人员未在抽样前对空白气袋进行抽检,未采购和使用可以直接用于测定标准曲线范围内的有证标准气,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中“11.1采样前采样容器应使用除烃空气清洗,然后进行检查,每20个或每批次(少于20个)应至少取 1个注入除烃空气,室温下放置不少于实际药品保存时间后,按样品测定步骤分析,总烃测定结果应低于本标准方法检出限”和“11.6 每批次样品分析前后,应测定标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结果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10%”的要求;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情形。

查处情况:

江苏宜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法条链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案例二、无锡青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检查组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无锡青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编号QWHB(环)字第 20230258号检测报告对生活污水中“动植物油”项目和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项目的检测,实验人员未对动植物油项目做四氯乙烯试剂检验,未对非甲烷总烃项目分析前后做有证标准气质检,不符合《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637-2018)中“11.1四氯乙烯品质检验 四氯乙烯须避光保存,使用前须按照(5.3)进行四氯乙烯品质检验和判定,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中“11.6每批次样品分析前后,应测定校准曲线范围内有证标准气,结果的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10%”的要求;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情形。

查处情况:

锡青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法条链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案例三、江苏国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基本案情:

查组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江苏国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编号GS2201001001检测报告对污水总排口中“氨氮”项目的检测,氨氮加标样分析浓度超标准曲线范围,编号GS2305001041P1检测报告对污水总排口中“总磷”项目的检测,HCE250218-1~HCE250221-1样品色补后A-A0-A1吸光度计算出现偏差,实验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规定开展实验和计算数值,造成实验过程中记录数值与实际有偏差;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的情形。

查处情况:

苏国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法条链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转自环保365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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