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由于这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也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应当将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调整为股东会(股东),由原权力机构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股东)之后,再由股东会(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或者决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且未依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需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请向原登记机关咨询,全省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机关将竭诚做好登记服务!
稿 源:江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