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下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规定》完善了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防范与查处体系,加快构建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营造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制环境。
严格核验,事先防范。《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明确企业登记实行实名制。自然人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企业采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实名验证,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
信息共享,全程防控。《规定》明确提出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强化责任,依法惩戒。《规定》强化了对假冒登记直接责任人的惩戒,除自该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外,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已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在注册登记环节抓紧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登记注册身份验证系统,实现“一人一事一认证”;自2024年1月15日将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和企业登记的信息共享联动拓展至设立登记,并实现电子产权登记表的在线调取。下一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强化对假冒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从事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等违法责任人的惩戒,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加快构建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上海营商环境。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