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疏附县广州新城商贸物流产业
招商引资政策
(试行)
根据地委、县委相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广州新城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更多相关产业投资广州新城,打造和培育商贸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注册且落户疏附县广州新城规划区域内01、02、04、05、06、08A、08B、14、38号地块(共计9个地块,以下简称商业地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商贸、物流项目。主要包括文旅、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汽车、公路及道路运输、综合交通运输、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旅游业、邮政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服务业等。
第二条 装修补贴。对门店改建、装修投入超过400元/平方米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超过500平方米的已建成商业业态,单个门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已建成商业业态,单个门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已建成商业业态,单个门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超过5000平方米的已建成商业业态,单个门店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三条 活动奖补。支持注册和经营地址在商业地块举办的各类大型招商招展及商贸交流活动,一次活动按实际费用支出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事前报备)
第四条 租赁补贴。对在商业地块年度内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7月份以后入驻的,纳入下一年度),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月给予租赁补贴(具体金额以合同发票实际金额为准)。补贴年限: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家企业享受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3年。
第五条 限上奖励。对新落地商贸企业销售额/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库的,按其升限当年地方财政税收贡献部分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升限企业后连续两年每年销售额/营业额保持10%以上增长的,第二、三年可继续享受当年地方财政税收贡献部分5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快递奖励。快递企业设立自治区级、跨自治区级分拨、分拣中心的,自建成运营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地方财政税收贡献部分5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快递企业设立地区级分拨、分拣中心的,自建成运营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当年地方财政税收贡献部分5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物流品牌支持。经认定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新获评仓储型、综合型的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汽车销售。对本地年度财政税收贡献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汽车销售企业,按当年地方财政税收贡献的30%予以奖励;年度财政税收贡献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汽车销售企业,按当年地方财政税收贡献的35%予以奖励;年度财政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按当年地方财政税收贡献的40%予以奖励。后续每年对本地年度财政税收贡献同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参照以上标准继续享受,每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年。
第九条 以上涉及企业地方财政税收贡献部分计提奖励政策,企业按就高原则每年仅可享受一种。
第十条 政策兑现程序
1.按照行业管理原则,符合政策兑付条件的企业每季度末向县商工、人社、财政、统计等部门集中进行审核兑付,由相关单位制定兑现细则。并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兑付流程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政策兑付采取无偿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企业所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及我县优惠政策出现重叠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得两项或几项累计执行,不重复奖励。
3.县“一事一议”项目应在会议决定(集体决策)前向喀什地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喀什地区招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政策兑现要求
(一)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在政策兑现后2年内保持原有规模持续正常经营,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不得迁离在疏附的办公场所、不得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得抽逃出资、不得变更统计关系。企业各类投资必须将资产产权落户登记在疏附范围内的注册企业。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二)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在政策兑现后2年内迁离疏附、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未按照本意见及合同约定投资、变更统计关系或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需全额退还企业已享受的各类支持资金及补贴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双倍补缴利息。
(三)相关政策奖补需经过县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审验合格后方可予以兑现,相关要求以联合验收小组制定兑现办法为准。
(四)以上涉及企业地方财政税收贡献计提奖励政策,企业累计享受超出项目相应地方财政税收贡献总额部分不予兑现。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内如遇上级有关最新政策对涉及本政策内条款需进行调整的,本政策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疏附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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