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漳法院柳园法庭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以法官调解为主导,介入行业调解、商事调解、部门调解等力量“多元共治”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使法院司法权的行使以及解纷功能的发挥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运行中得到有效彰显。
案情回顾

办理过程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切实起到了“以一案化解多案”,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的效果,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枫桥式工作法”要求践行群众路线,立足多元调解和能动司法理念,是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高标准化要求。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就是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终极司法理念,既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案件的满意度,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以法院为主导,辅以行业调解、商事调解、部门调解等多元化调解力量,有效构建起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临漳法院深知,坚持“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是践行“枫桥经验”的必然要求,如此,才能真正践行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