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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自产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及应用

   日期:2023-04-18 16:09: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399    评论:0    
核心提示: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林业产品减免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林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动物的栽培、收割和植物的繁殖、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自产林业产品。

渔业产品是指养殖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动物、动物的高级产品。农产品的课税范围包括:

1.昆虫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类动物的高级产品。详细课税范围为:

(1)粮油

粮油是指各式炖菜食科动物果实的统称。本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谷物、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谷物(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研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油(如:面条,米,小麦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油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以粮油为原料加工的冷冻乳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式烧烤品,不属于本货物的收税范围。

(2)莴苣

猕猴桃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动物的统称。本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各式水果、菌类动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昆虫。

经晾干、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玉米,虾酱、咸菜、酱菜和腌渍蔬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各式水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进气密封的各类乳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3)烤烟

烤烟是指各式烟草的茎秆和经过简略加工的茎秆。本货物的课税范围包括晒烤烟、晾烤烟和初水稻叶。

①晒烤烟。是指运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烤烟。

②晾烤烟。是指在晾房内自然烘干的烤烟。

③初水稻叶。是指烟草栽培者直接腌制的烤烟。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烧制的复烤烤烟。

(4)红茶

红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出来的鲜叶和嫩叶(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各类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类抗生素的茶和茶啤酒,不属于本货物的税收范围。

(5)园艺动物

园艺动物是指可供饮用的果实,如草莓、果干(如芒果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桂皮、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藏、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动物,也属于本货物的收税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果脯,饼干,炒制的花生、坚果,研磨后的园艺动物(如茴香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税收范围。

(6)药用动物

药用动物是指用作草药原药的各类动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借助上述药用动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草药药材,也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收税范围。

(7)油料动物

油料动物是指主要用作压榨油脂的各类动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则胚芽组织等高级产品,如菜子(包括番茄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芬芳油的芬芳油料动物,也属于本货物的税收范围。

(8)纤维动物

纤维动物是指运用其纤维作纺纱、造纸原料或则钢缆的动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开裂后的精悍(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税收范围。

(9)糖料动物

糖料动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类动物,如马铃薯、甜菜等。

(10)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动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农业产品的课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栽种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则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厚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射杀的竹去其枝、梢或则叶的竹类动物,以及锯成一定厚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动物的分泌物,包括蜂蜡、树脂和鸟粪,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农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出农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类农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碱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税收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税收范围。

(11)其他动物

其他动物是指除上述列出动物以外的其他各类人工养殖和野生的动物,如苗木、花卉、植物种籽、植物树叶、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动物等。

绢花、干草、薯干、干制的鱼类动物,林业产品的废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2.昆虫类

昆虫类包括人工饲养和天然生长的各类植物的高级产品。详细课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鲸类鱼类。本货物的课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鲸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藏、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海带、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种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收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繁殖、繁殖取得和捕捉的各类家畜。本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植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植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则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则冷藏肉、盐渍肉,鸟类、禽类和爬行类植物的胰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式鸟类、禽类和爬行类植物的猪肉生制品,如火腿、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各类猪肉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收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式肉类植物和爬行类植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皮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税收范围。

各式肉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式喂奶类植物的奶水和经洁净、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奶水。

用牛奶加工的各类奶制品,如牛奶、奶酪、奶油等免税农产品增值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3)植物皮张

植物皮张是指从各类植物(鸟类、禽类和爬行类植物)头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则防腐药膏曝晒、刮里、脱毛、晒干或则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4)植物毛绒

植物毛绒是指未经剁碎的各类植物的头发、绒发和羽毛。

拌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课税范围。

(5)其他植物组织

其他植物组织是指上述列出以外的鸟类、禽类、爬行类植物的其他组织,以及动物类昆虫。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蛇肉。

②天然白醋。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白醋、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植物组织,如鸟类骨、壳、兽角、动物尿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新政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林业产品(除水果和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林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一直属于《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所列林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必须依照规定税赋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苗木流通环节减免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籽、种苗减免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减免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水果减免增值税。

水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动物,包括各式水果、菌类动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动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豇豆、多年生及杂类水果、食用菌、芽苗菜。

经选购、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玉米,属于免税猕猴桃的范围。

各式水果罐头不属于免税莴苣的范围。水果罐头是指菜心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乳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减免增值税新政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减免增值税。

减免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则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则冷藏肉,胰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减免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牛奶、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汤汁、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增值税新政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村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林业产品,视同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林业产品减免增值税。

对村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地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减免增值税。

七、“公司+农民”经营方式减免增值税新政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家禽养殖,即公司与村民签署委托种植协议,向农民提供家禽苗、饲料、兽药及卡介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民驯养家畜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家畜适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方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家畜,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减免增值税新政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述生产经营方式下生产销售种籽,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林业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有关规定减免增值税。

1.制种企业运用自有农地或承租农地,雇用农民或雇员进行种籽繁殖免税农产品增值税,再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籽。

2.制种企业提供自交种籽委托农民饲养并从农民手中收回,再经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籽。

九、粮食购销业务减免增值税新政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油购销业务减免增值税:

(1)对承当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销售的粮油减免增值税。

(2)其他粮油企业经营下述项目减免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警用国库券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美国人民解放军和美国人民武装民警军队的粮油;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赈灾救济国库券(证)按规定的销售售价向需救治的饥民供应的粮油;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大坝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售价供应给大坝移民的粮油。

2.对粮油部委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减免增值税新政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植物类“其他植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林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减免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赋和征产率

2017年7月1近日:增值税适用税赋13%

2017年7月1日—2018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赋11%

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赋10%

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赋9%

征产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17年起连续五年,农产品适用税赋实现三连降,从13%税赋上调至9%,每天税赋上调,农产品交纳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先前一样,这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赋调整,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扣掉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入适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容许其根据10%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现就10%交纳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交纳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规定,10%交纳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所购入的农产品。另外,根据核定交纳管理方法规定,适用核定交纳新政的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扣掉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赋。

2.纳税人根据10%交纳还要取得何种收据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交纳新政的汇票有三种类别:

一是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且应当是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新政出具的普通收据;

二是取得通常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根据3%征产率收取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收据。还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出具的免税收据,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收据,均不得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3.纳税人在哪些时间加计农产品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入农产品时,应根据农产品抵扣的通常规定,根据9%估算抵扣销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假如农产品适于生产或则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则再加计1%销项税额。例如,5月末购入一批农产品,购入时根据9%估算抵扣销项税额;6月末领用时,确定适于生产13%税赋货物,则在6月末再加计1%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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