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不仅是残存的建筑、碑刻、遗址等,还有内容丰的地名、民俗和诗词文赋,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具有独特地域文化特征的文学类作品对于赋能爱辉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推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楹联是爱辉有代表性的地方文化之一,爱辉地方文史爱好者正在研究民国时黑河商会的楹联,这缘于网上旧物市场出现的一幅老照片,去年曹老师和吴哥就进行了分析,初步核清为“利用厚生福地长春开峻宇;X X X X 同人协吉展宏图。”目前,因照片模糊,下联前四个字没有确定,按常规这四个字也应该是与“利用厚生”相对应的成语。“利用厚生”指充分利用物力使人民生活富裕,出处是《尚书·大禹漠》:“正德,利用,厚生,惟和。”近义词有物尽其用等。楹联书法则像是魏碑或者隶书,写的比较平正规矩,但是不清晰。历史文化研究,很大的乐趣就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相信在地方文史爱好者不断深入研究中会取得些许成果,这四个未知的文字也能够早日破解,使这幅楹联完璧呈现,沧海珠还。

“十一”期间读民国黑龙江朱庆澜的《黑龙江政务报告书》,看到了黑河、瑷珲两商务会组织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整理一下附后,供历史爱好者参考。
《黑河商务会组织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第一条,商事公断处遵照部章第二条,以息讼和解为主旨,设处长一人,评议员六人,调查员二人,书记员二人,场丁二名。所有处长、评议、调查各职员之选任及任期代理,均遵照部章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条办理。书记员任用,照部章第十二条办理。
第二条、公断处评议场不另择地点,即以商会内备房二间,其一为存储卷宗,书记员住守缮录文稿之室,其一为处长、评议、调查各员办公之室。
第三条、公断处自刊木质图记一颗,其文曰黑河商事公断处之图记,俾便公断书及与法院文牍之盖用。俟开用日,另文呈报备案。
第四条、公断处办事室内立日记一册,以备处长各员到时署名画到。每日午前以十点钟,午后以二点钟为办公时间。评议六人,按日得二人轮流至办公室,查阅公牍,随同处长批核诉书,起草通知书稿等文件,以及署名发行。设遇处理争议时,再由处长另行签定。
第五条、公断处名誉识员之酬金及书记、场丁之薪工暨一切经费,遵照部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外,不敷之款,均由商会担任。
第六条、公断处只理商务范围以内之事,别项事件,(批)[殆作皆]不受理。
第七条、公断处评议员接收两造诉书之后,必须详悉询问,确切调查,方始平正处理,不得草率强迫,致令向隅。至商人已经起诉之案,两造情愿息诉,悉遵部章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惟起诉事件,如无正当簿帐证据,公断处概不接收。
第八条、两造对于评议员之公断,其一甘愿遵行,其一不愿遵断,仍得向法庭起诉。惟商事贵于敏捷,若逾七日不另起诉,实为有心梗断,故意延宕,评议员末便强制执行,得以呈请管辖法院为之。
第九条、起诉人与被诉人商业在两方面者,当由两方面公断处商同公决。如被诉人一方面处理不公,必须呈请管辖法院判断。惟辗转胶葛,拖延时日,起诉人因此而受损失者,应由理屈人负赔偿之责。
第十条、评议员经处长签定后,有应回避拒却理由者,得遵照部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陈请引避拒却。
第十一条、公断处之职员,如有违背职守义务,致当事人受损害时,处长得令其退职,并责其赔偿。
第十二条、处长有前项情形,其退职、赔偿各节,由商会总协理报地方长官行之。
《瑷珲县商务分会拟定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
第一条、商事公断处遵照部章第二条、对于商事之争议有息讼和解之义务。
第二条、公断处不另设地点,遵照部章第一条,附设于商会。
第三条、公断处职员,遵照部章第九、第十一两条投票选任处长一员,评议员九员,调查员二员,任用书记一员,雇用场夫一名。现因瑷珲商情尚简,日后事繁再为酌添。
第四条、公断处自刊木质图记一颗,文曰瑷珲县商事公断处图记一颗,俾资公断书及与法院文牍之盖用。其开用日期,俟另文呈报。
第五条、公断处名誉职员之酬金及书记、场夫之薪工,并一切经费,遵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其不敷之款,均由商会担任之。
第六条、公断处办事室内立有日记一簿,以备处长及各员到时署名画到。
第七条、公断处办事时间,每日以午前十一钟,至午后三钟为限。
第八条、公断处受理商事争议案件,遵照部章第十五条办理。
第九条、公断处评议员按日得三员轮流查阅公牍,随同处长批复诉书,起草通知书稿等件。或遇处理争议时,再由处长另行签定。
第十条、公断处评议员接收两造诉书之后,必须详询确查,始行公允处理,不得草率强迫,致令向隅。其商人已经起诉之案,两造情愿息讼,即遵部章第十六条办理,若无正当证据,概不收受。
第十一条、两造对于评议员之公断如不愿遵守,即照部章第十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公断处接收两造诉书,按照部章第二十六、二十七两条办理。
第十三条、公断处公断之判决,遵照部章第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起诉人与被诉人系两方面者,应由两方面公断处公商判决。
第十五条、评议员经处长签定后,有应回避拒却理由,即遵照部章第三十一、三十二两条之规定,陈请引避拒却。
第十六条、公断处之职员如有违背职守义务,致当事人受损害时,处长命其退职,并责赔偿。
第十七条、处长有前项情形,令其退职、赔偿各事,由商会总理呈报地方长官行之。
第十八条、公断处办事细则,由商会拟定,请地方长官转核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