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产业公共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2023年9月20日
山东省县域产业公共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县域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县域特色产业赋能服务体系,助力县域特色产业培育及乡村振兴工作,持续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中小(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县域产业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指以县(市、区)产业主管(服务)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设立,立足县域特色产业培育、乡村振兴等县域产业重点工作,输出产业规划、产业培育、产业推广等产业公共服务的平台载体(虚体组织)。
第三条 省轻工联社企业服务部(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山东省县域产业公共服务中心的筹建、认定等工作,山东省赋能轻工产业公共服务中心协助落实。
第四条 服务中心的筹建、认定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
第八条 产业培育。围绕产业规划及其他产业工作安排,提供产业梯度培育、企业梯度培育、人才梯度培育、品牌梯度培育、数字化梯度培育等解决方案及相关配套服务。
第十条 服务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县(市、区)产业主管(服务)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体设立,并获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具备开展产业规划、产业培育、产业推广等产业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明确的工作规划和服务目标,相对健全的管理制度,相对规范的服务流程和相对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四)配有专门的管理团队,设有主任、副主任等职务。服务中心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其中,承担山东省县域特色产业培育试点工作、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与省轻工联社联合共建的平台载体等,上述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产业主管(服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报服务中心;市级产业主管(服务)行政事业单位可参与推荐。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产业主管(服务)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报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二)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认定,认定结果在省轻工联社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三)对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中心授予“县域产业公共服务中心(XXX)”牌子,并及时在省轻工联社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其中,“XXX”为县(市、区)简称,落款为“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十五条 省轻工联社建立服务中心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县域产业、中小(民营)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山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及测评。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服务中心称号: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逾期未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三)不定期检查及测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申报单位。
(来源: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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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赋能轻工产业公共服务中心是全国首个特色产业培育省级公共服务中心,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和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揭牌设立。依托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联盟、县域产业研究院等相关领域专家教授资源,为县域特色产业规划、产业培育、产业推广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及全程陪伴式落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