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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可否在招标文件中将在特定地区营业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日期:2023-09-10 11:15: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2    评论:0    

政府采购可否在招标文件中将在特定地区营业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上述规定,若将“在某地区有实体办公地点”“在某地区纳税”等作为投标条件或加分项,有被认定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风险,因此,不建议将区域限制纳入招标门槛或评分项。采购方可以从项目实际需求出发,从维修时限、供货周期等方面进行考虑,在评分项中设置相应加分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文不是正式法律意见,建议读者在处理自身相关具体案例时咨询专业律师。


叶晓彤
多年海外留学经历
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现就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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