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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上年度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