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多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船舶故意关闭AIS信号、使用违规船载无线电设备等违法行为,整治船舶设备与证照不符、违法通信秩序等突出问题。
现将几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广大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员及相关行业人员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水上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一 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
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常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江常州段某码头停靠船舶“皖淮南货XXX轮”检查时发现,该轮船检证书要求装配VHF设备1台,型号为RS-509M,实际装配VHF设备1台,型号为TM-271A,与检验证书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例二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
输入准确信息
常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长江常州段某码头停靠船舶“凤某轮”检查时发现,该轮AIS设备航行状态显示不正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十七条第四款、《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那么,应该如何使用无线电设备,
保障航行安全呢?
一、船舶设备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设备证书,确保处于有效期内。定期对船上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查、调试,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开展无线电操作员培训,确保操作员熟悉设备的使用。
二、对无线电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定期查看电源连接情况,对AIS及相关传感器主电源与应急电源是否可以自动切换(B类AIS不要求应急电源供电)。定期检查AIS设备是否常开,核查开关机记录是否完备。定期检查船位、UTC时间戳、对地航向航速等动态数据是否显示正确,若出现错误或误差过大需及时纠正,必要时联系岸基人员或设备供应商。
三、使用合规的无线电设备。下表为常州海事局在日常执法中,发现整理的不合规船载无线电台。
以下在船上均不可用

向广大船员朋友们普及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最后,请广大船员朋友们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管理好船舶的AIS、VHF等无线电设备,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下一步,将继续严格落实九厅局关于水上无线电秩序联合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严厉打击水上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水上无线电安全监管示范区的建设,为辖区水上安全运输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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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常州海事
编辑 | 陈实
审核 | 何长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