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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第2周:设备器具所得税前一次扣除+污染防治企业所得税税率1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5%

   日期:2023-09-09 19:41: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2023

Two thousand and twenty-two

9月第2周

财税政策重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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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家层面政策

9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9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9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9月4日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9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9月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02.湖南层面政策

9月5日

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03.要 点 归 纳

1.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1) 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2)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3)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4.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2) 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3)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4) 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5)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5.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教育部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1)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4)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3)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5)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1) 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外,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 报送种类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编制的不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3) 报送期限

纳税人在1、4、7、10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可以同时延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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