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广东省各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压实责任,依法严厉查办并曝光了一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广东特种设备安全整理了其中12起违法案例,希望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事故风险。
1.广州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案
2023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罚没93667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2月,当事人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两台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低氮节能升级改造,更换了燃烧器。截至案发时止,上述两台锅炉的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2023年2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涉案两台未经监督检验的锅炉交付使用。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十分重要的设备,锅炉的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会使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燃烧方式变化,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为保障锅炉设备的正常运行,法律规定锅炉的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3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钢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涉案叉车进行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同时该台叉车作业人员无叉车操作证。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叉车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人身安全危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同时,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法律规定叉车必须经登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强化叉车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海某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作出:罚款17.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处罚款4.25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冯某处罚款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珠海某某特种设备检测公司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检测机构,承接了对“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某液化气站”600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的业务。当事人进行该检测业务时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检测开始前对钢瓶的相关原始制造标志、检验标志等关键内容进行逐只逐项检查并记录,当事人制作的相关检验记录中钢瓶制造标志、检验标志等必须检查并记录的项目存在缺项;记录与实际检验日期不相符;《定期检验报告》批准人不是实际批准人本人签名;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的附表1相关记录内容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6-2014)附录D的规定内容要求,未记录气瓶编号、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检验编号等关键内容等违法行为。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涉及广泛民生,液化石油气瓶由于流通性强、成本低,在许多城镇、老旧小区以及餐馆、饭店、旅馆等“小场所”被广泛使用,是许多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液化石油气钢瓶为民生领域使用的特种设备,气瓶检验单位应有效担起技术把关责任,确保严格负责检验。本案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在对检测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一并进行了处罚,对全市检测机构和相关的检测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2022年12月16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东某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14日,根据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反映的情况,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沙镇的珠海A钢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存在错断相保护装置短接、大车限位装置损坏失效等共计11项安全隐患,于当天立案调查。经查实,上述两台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的使用单位是A公司。B公司承租A公司的厂房,上述两台起重机械免费提供给B公司使用。同时广东某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起重机保养合同》,在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8日期间负责上述厂房的起重机(包括上述两台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该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与广大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的是全过程的监督。企业对特种设备任何微小的忽视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2023年3月28日,西樵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九队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该公司的员工正使用1台起重机械进行设备搬运作业。经查,该起重机械已超过定期检验合格周期且未申请检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惠州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小区电梯维护保养中间时间间隔超过了十五日,未按规定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65元。
经查,当事人使用已办理注销登记的SZL12-1.6-AII承压蒸汽锅炉用于生产,在使用前未重新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5月4日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江门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3月30日,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梯有限公司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至7月对位于开平市塘口镇水边工业区水边路37号吴某某(民宿经营者)所有的1台电梯实施安装,并于2022年7月底安装完毕交付给吴某某使用。直至2022年10月11日案发时,当事人及该电梯所有权人吴某某均不能提供涉案电梯安装完成后的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某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使用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阳江检测院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2台电梯。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1万元、责令当事人在电梯未复检合格前不得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2023年,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连夜出击,依法对肇庆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充装了191只未在当事人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瓶,其中26只YSP-35.5型气瓶已超过最长使用期限达到报废条件,10只YSP-35.5型气瓶超期未检验,且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气瓶抽空后进行了查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该燃气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涉及广泛民生,液化石油气瓶由于流通性强、成本低,在许多城镇、老旧小区以及餐馆、饭店、旅馆等“小场所”被广泛使用,是许多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有个别非法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投机取巧,使用未经定期检测、不合格或报废的“黑气瓶”,非法牟利,导致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时会导致燃气泄漏起火,甚至引发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违法充装行为严厉打击,对于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典型意义,起到“查办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批、规范一行”的效果。
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国家电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工作人员依法对阳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电梯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维保单位韶关市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维护保养电梯作业,且维保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存在利用电线在电梯的机房上接线端子上进行短接检查线路后未及时拔除直接导致涉案电梯有三项不符合项目的安全隐患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3月,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某液化气站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52瓶其中8个气瓶为过期未检验的气瓶,且其未能提供关于每个气瓶的编号、充装前后重量、有无异常现象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英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广东特种设备安全综合整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