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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日期:2023-09-08 19:42: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2    评论:0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要点

要点一

企业名称要具有显著性(第十条)

NEWS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要点二

“中国、中华...”冠名的企业名称审批

(第十四条)

NEWS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要点三

外企含有“(中国)”字样的要求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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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的,其字号应当与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字号翻译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要点四

企业名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六条)

NEWS

(一)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要点五

使用“集团”字样的需至少控股三家企业(第十七条)

NEWS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要点六

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十九条)

NEWS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

要点七

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要求

(第二十条)

NEWS

      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前款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要点八

申报企业名称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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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以自行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三)故意申报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四)故意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企业名称。

要点九

企业名称保留期(第二十五条)

NEWS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名称保留告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要点十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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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要点十一

可以请求纠正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第二十三条)

NEWS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纠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要点十二

违法规定申报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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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报企业名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严重扰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逾期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NEWS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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