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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社会投资项目入园准则

   日期:2023-09-08 11:18: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投资项目入驻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以下简称湾岭园区)的程序,实现湾岭园区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湾岭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属注册在湾岭园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应依据本准则进行核查、审批。

第三条 社会投资项目入园应符合国家、省、县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准入门槛

第四条 湾岭园区的鼓励产业为特色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业、金融服务业。如企业发展的产业不在湾岭园区鼓励产业范围内,可结合海南省产业准入相关规定,符合我省相关政策、我县总体规划的,对琼中县经济有重大贡献的或需要扶持的本地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第五条 对于需要购买土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应符合以下标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租赁标准厂房的项目,其产出强度、税收强度应符合以下标准。

第七条 对于仅租赁办公用房的项目,应符合第四条规定,同时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规定,实行实际性经营。

第三章 入园流程

第八条 社会投资项目评估及决策流程如下:

(一)项目登记

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投资商务室收集项目建议书、入园申请表等,汇总企业的需求。

(二)项目评估

1.由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投资商务室、规划建设室、安全监督管理室共同评估拟入园项目的产业效益、用地规划布局、能耗需求、环境影响等指标,出具初审意见。

2.建设用地需求超过100亩的社会投资项目报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

(三)项目决策

经初审符合入园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报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后报告县人民政府。

(四)实行“特别极简审批”

1.经批准入园的且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由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对于租赁厂房及办公用房的项目,由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签订租赁协议。

2.按《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特别极简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办理入园审批手续。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九条 按《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特别极简审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约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赔偿相应违约金,直至做出强制退出园区处理:

(一)未按照承诺开展投资运营等相关工作的;

(二)违反相关规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违反施工安全或者工程质量规定的;

(四)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出管理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准则由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准则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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