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以下简称“湾岭园区”)招商项目落地,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湾岭园区以标准化厂房、办公区域、办公工位(以下统称“出租载体”)为载体,鼓励引导企业有序聚集,发挥标准化厂房经济社会效益,实现湾岭园区经济总量和质量效益双提升。结合湾岭园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湾岭园区标准化厂房、办公区域、办公工位及配套设施,统一由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湾岭园区管委会”)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由湾岭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出租载体经营和企业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出租载体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区域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湾岭园区管委会审核入园并签订租赁合同,进入出租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同时租赁标准化厂房及办公区域的企业,以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作为入驻条件。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入驻湾岭园区出租载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政策和湾岭园区产业规划。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用。
(二)企业需在湾岭园区内登记设立,设立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废水、废气及其他废弃物需达标排放。
(四)遵守湾岭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办理完善、规范,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接受退出机制。
(五)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年产值不低于4500元/m²/年,年税收不低于150元/m²/年。
(六)入驻企业自租金收取之日起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投产。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入驻湾岭园区出租载体的企业需以书面形式向湾岭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企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对环境影响程度;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设备清单;
5.入园申请书;
6.厂房设施规划设计图;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租赁办公区域及办公工位(无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情况;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3.企业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4.入园申请书;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提交入园申请的企业项目完成入园审批程序后,由湾岭园区管委会投资商务室与企业商定租赁条件并报湾岭园区管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湾岭园区管委会组织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开展租赁物业管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租赁时间最短为5年(若在5年内双方确认终止合同,湾岭园区管委会按实际租用时间收取租金),且5年一签。租赁到期后,如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前向湾岭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续约申请,湾岭园区管委会根据对入驻企业前 5 年的项目考核结果,重新将项目续租申请报湾岭园区管委会党组会议审核。湾岭园区管委会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考核要求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凡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为项目入场期内免收租金。因设备安装等特殊原因需延期投产的,需书面报湾岭园区管委会同意。
第十条 单层标准化厂房租金为18元/m²/月,复式标准化厂房租金第一层为18元/m²/月,第二层及以上为15元/m²/月,第三层及以上为13元/m²/月;办公区域租金为25元/m²/月;办公工位租金为300元/位/月。
第十一条 园区出租载体租赁价格可5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15%-20%。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需按标准化厂房10元/m²、办公区域20元/m²、办公工位300元/位一次性缴纳定金,待项目入驻后,定金可用于抵扣厂房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租用出租载体应向税务、住建等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琼中县中小微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可适当降低租赁厂房的园区准入门槛要求,最低年产值不低于 2000元/m²/年,年税收不低于50元/m²/年,厂房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租赁期不超过2年。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由湾岭园区管委会对湾岭园区出租载体公共区域进行物业管理,并向企业收取相应物业费用,厂房按租赁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1.5元,办公区域按租赁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2.5元;出租载体内物业管理可由企业自行委托。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装修改造出租载体前,需将方案报湾岭园区管委会,湾岭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出租载体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出租载体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湾岭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九条 入驻园区出租载体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事宜由湾岭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二十一条 利用标准化厂房内的物业设施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湾岭园区管委会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与湾岭园区管委会签订使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终止后,入驻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湾岭园区管委会协商,拆除后企业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湾岭园区公共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娱乐场所、生活区和办公区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湾岭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内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湾岭园区管委会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湾岭园区管委会同时对企业启动退出程序,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签约后超过6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6个月不投产的;
(二)投产6个月后未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的;
(三)无故无申请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四)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的;
(五)不达项目考核约定条件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租载体用途、结构或将出租载体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七)利用出租载体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湾岭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