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积极探索DRG除外支付机制,旨在在整体DRG控费和创新药械发展中进行平衡。北上广优先探索创新药械支持政策。2022年7月北京市医保局发布了《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是国内首次为除外支付单行出台的文件,这标志着DRG医保支付端对医疗创新的直接鼓励,释放创新项目利好信号。特殊支付机制的覆盖范围多限于部分特定项目,尚未延伸到所有符合条件的新药新技术。例如,山东日照对费用与支付标准相差很大的新技术进行全额或打折支付;浙江全省推行DRG 点数法付费。上海市医保局印发了《上海市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多元支付机制,将更多优质的创新药械纳入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的支付范围。广东省医保局在8月2号发布的《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自9月1日起实施,将403种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就医期间使用国谈药等高值药物时,不会受到DRG/DIP等按病种付费等费用的限制,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此外,明确实施/即将实施单独支付的地区仅江苏、湖北、湖南以及广东四地。海外支持创新药械发展的DRG除外支付:美国建立了针对高值创新医疗技术的补充支付政策,分为短期支付与长期支付两个阶段。德国依据医院薪酬法建立了一套”临时性支付(新诊断与治疗方法支付项目NUB)、补充性支付(ZE) 、打包支付(G-DRG)”三阶段相衔接的创新产品医保支付模式,为创新医疗技术提供预算外非DRG付款,以此弥补资金缺口。法国建立了针对高值创新医疗技术的“附加清单”制度,按单独制定的报销价格支付,不再纳入打包支付,以保证使用创新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获得充分补充,鼓励高值创新产品的推广。癌症治疗的某些元素从基于DRG的支付中排除。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越来越多的肿瘤药物被排除在外并在FFS获得报销。在美国(Medicare),选定的癌症医院被完全排除在基于DRG的支付系统之外,并根据“合理费用”进行补偿。在丹麦,需要高度专业化治疗服务(如胰腺癌或肾癌)的复杂癌症患者,如果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则不包括在DRG的费用中。癌症护理、儿科和高度复杂病人基本在各国家使用排除机制。(原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于2023-09-07;刘宇腾证书编号:S0550521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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