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杨某与孙某于几年前口头约定加工承揽合同,其中杨某为加工方,负责帮助孙某加工原材料;孙某为承揽方,负责支付杨某加工费。双方已合作了若干年。8月8日下午,杨某在新安社区找到孙某要求支付货物加工费,但孙某以加工货物未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双方遂发生纠纷。经杨某报警求助,双方被带到长安派出所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一开始,双方的情绪都非常激动,围绕货物加工费结算问题争吵不休。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听取双方陈述的事发经过。
杨某表示
当天上午他去找孙某索要货物加工费,但孙某以他加工的货物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他表示不理解,称做原产品加工多年来从未被其他人说有质量问题,于是多次要求孙某出示货物不合格的证据,但孙某均未予理会。杨某认为,由于其与孙某订立的口头合同并未明确违约责任,这才导致孙某有机会抓住合同漏洞,以货物不合格为由不支付货物加工费,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孙某支付其全部货物加工费共计5130元。
孙某表示
他之所以能和杨某合作这么久是因为杨某率真的性格与扎实的业务能力,但杨某妻子经常在背后说他的坏话,加上前几天他投资股票亏了一大笔钱,心情非常糟糕,于是利用杨某追讨货物加工费之机发泄自己的愤怒情绪,以货物不合格为由不支付货物加工费。他现在想起此事也感到非常后悔,自己不该将怨气发泄在杨某身上,为此愿意向杨某支付其全部货物加工费。
调解员见双方都有调解的诚意,便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认为本案发生的成因主要是孙某内心压抑的情感长期得不到释放,看在双方今后还要继续交流合作的份上,希望二人能够放下心来,多多沟通,互相协商,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影响双方的生意合作关系。
同时,调解员了解到双方订立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建议双方今后订立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详细约定,同时明确具体、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更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均对调解员的劝导表示认可。不久,杨某通知其妻子到调解室一起向孙某赔礼道歉,孙某也欣然接受。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就调解诉求达成一致,由孙某支付杨某的全部货物加工费共计513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调解员点评
调解员谢呈涛认为,本案的纠纷涉及到两方面:一个是一方当事人内心压抑的情感长期得不到释放,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没有能够更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纠纷发生,调解员调解时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劝导一方当事人能够与对方多多沟通,互相协商,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影响双方的生意合作关系。另一个是双方订立合同时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调解员调解时向双方普及法律知识,建议其今后订立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详细约定,同时明确具体、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更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长安镇人民调解组织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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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谢呈涛
整理|邓卓晞
版式|唐诗言
初审|麦杰超
终审|蔡伟权
出品|东莞市司法局长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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