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介绍,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抵达开标现场”列为实质性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相关规定,此举属于招标文件违法。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招标文件不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到开标现场,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资深专家进一步解释,不管是投标人法定代表,还是其授权代表,都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开标,这是投标人的权利。根据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也就是说,招标文件不能强制要求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可以不参加,但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山东省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87号令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这实际上是给投标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也就是说,投标人可以选择参加开标,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如果供应商不参加开标,也只能视为其对相关权利的放弃。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不合法,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湖北省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夏晓玲认为:“投标人是否到达开标现场,不影响其参与该项目的竞争,尤其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的背景下,招标文件不宜设置对项目实施无实质意义的条款。”
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副处长余洋认为:“招标文件违法,评审专家未发现继续评审,因为不影响采购结果,建议继续使用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分析:“第一,招标文件违法,应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罚;第二,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招标文件违法,继续评审,对未到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虽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符合法律规定,评审过程并没有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继续采用采购结果,本项目采购人不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