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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在纠纷中独善其身

   日期:2023-09-07 09:24: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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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B公司是其唯一股东。2017年3月,A公司向王某借款80万元,王某按照A公司要求将借款汇至B公司账户。后A公司未按约还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能证明其与A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为A公司,款项却打入B公司账户,因此B公司与A公司存在财产混同,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支持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当债权人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股东如何做到独善其身并能自证清白呢?1.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3.提交足以反映公司具备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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