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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违规发行非标资金池信托,法院判了:信托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

   日期:2023-09-07 08:32: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4    评论:0    

最近看了几个新近判决的信托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

这几个案例均来自一家信托公司,涉案信托都是非标资金池信托,所有判决书均认定信托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在正式讲案例之前,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非标资金池信托。

一、什么是非标资金池信托?



非标资金池信托的运作如下图所示。
非标资产,包括信托贷款、股权、房、车、飞机、轮船、艺术品、收益权等不能进行标准化计价的资产。
资金池信托,本身没问题。
信托投非标资产,也是可以的。
但,资金池信托+非标资产,不行!
如果将上图项目端的“非标资产”换成“标准资产”(如股票、公司债券等),那这个结构就OK了。
非标资金池信托到底有什么问题?
第一,非标资产估值难、估值不准确,进而导致信托计划的估值也不准确,信托计划的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底层资产的价值。
投资者花100万买的信托计划,对应的底层资产有可能只值50万。如果你是这个投资者,冤不冤?
第二,非标资产变现难、回款期限长,导致项目端底层资产的回款期限大于资金端信托资金的投资期限(俗称“期限错配”、“长拆短“),进一步导致信托计划不得不依赖于滚动发行来维持申赎的资金要求。
于是,问题出现了,如果底层资产出现亏损,那谁来承担损失呢?
当然是没套现的投资者。
像不像击鼓传花?
第三,资金池信托通常会有宽泛的投资范围、复杂的多层嵌套。
于是乎:
一方面,投资者根本看不明白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往往不会主动向投资者披露底层项目的真实风险,而且,复杂结构本身也给违规操作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二、信托公司赔了多少?



有的案例,投资者直接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有的案例,投资者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
不论如何起诉的,最后,法院判决支持的金额=本金+以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为什么是LPR,而不是“信托收益率”?
原因很简单,打破刚兑了,已经不保本保收益了。
即使信托不暴雷,投资者也不一定能拿到那么高的信托收益率。

三、为什么信托公司要赔偿?




因为信托公司未能尽职履责,存在根本性违约(过错),信托公司的根本性违约(过错)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
具体判赔的原因包括如下:
1.信托公司违规发行非标资金池信托。
2014年的99号文、2016年的58号文以及2018年的资管新规中,监管机构均禁止信托公司发行非标资金池信托,对已发行的产品要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
首先,信托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发行非标资金池信托本身就是一个过错。
其次,何况非标资金池信托还自带问题属性(如信托计划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底层资产的价值、期限错配、多层嵌套、风险披露不充分等)。
投资者可以顺着这些问题进一步挖掘信托公司的其他过错。
2.所有案例中,信托资金的用途均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有的甚至违反监管的硬性要求。
有的偷偷投给了信托公司的关联方。
有的多层嵌套了。
有的接盘了风险项目。
有的信托合同写着固收类产品,实际上穿透看并非固收类,至于究竟底层到底是什么资产,信托公司自己也没说明白……
资金用途违规,可以说是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过错。
因为仅凭资金用途违规这一条,几乎就可以认定“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公司根本性违约”。
3.虚假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等。
(1)有的信托计划在募集时,资产端已经出现了风险,但信托公司未披露该等风险。
很显然,信托公司存在明显的误导和欺骗。
在信托公司未做到“卖者尽责”的情况下,当然不能要求“买者自负”。
(2)有的信托计划收到了底层项目回款,但信托公司未向委托人披露该等回款,而是偷偷将回款分给了自己。
偷偷把自己兑付了,不兑付给委托人。这个过错和委托人的损失有一定因果关系,也是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
(3)有的信托计划在底层项目出现风险后,未及时向委托人披露风险及拟采取的措施。
信托公司未及时披露风险,肯定存在过错。
但该等过错是否和委托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1.《调查意见书》
部分案例中,有的投资人提交了监管机构对涉案信托的《调查意见书》,而且,法院在判决中直接采信了《调查意见书》对信托计划违规问题的结论。
如果你恰好有监管机构出具的《调查意见书》或者处罚决定书,恭喜你,省去了很多举证麻烦。
并且,请一定相信监管机构发现违规问题的专业能力!
如果你没有《调查意见书》,怎么办?
建议申请法院调取信托计划账户的资金流向,看看能否发现一些违规的端倪。
2.《流动性支持函》
有两个案例,在信托兑付出现困难后,信托公司的实控股东向投资者出具了《流动性支持函》。
法院认定,该《流动性支持函》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因此,判决信托公司的实控股东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实控股东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属于个例
但是,如果你购买的信托恰好暴雷,而你恰好又有这样一份《流动性支持函》,是不是一个重大利好?
3.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还没处置完,能起诉吗?
能。
在这几个案例中,信托属于资金池,封闭期均已届满。
由于封闭期届满,信托公司拒绝赎回,法官由此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已经形成。于是,支持了投资者的诉求。
如果信托计划没有封闭期呢?
如果没有封闭期,但已有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此时,可以起诉解除合同+返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

写在最后


非标资金池信托,法院判决信托公司赔偿损失。
那普通信托呢?
有类似判决认定信托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也是信托公司未尽职履责。
当然,也有信托公司不用赔偿的案例。
下次我们讲讲,在有的案例中,为什么信托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既往文章:

说说受托人的“勤勉尽责”义务

信托暴雷,逾期兑付,该怎么办?

资管业务中的“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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