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油”作为废弃食用油脂,属于国家卫生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属于刑法概念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这一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年《刑事审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