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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见效——走进西安市阎良蜂蜜加工厂

   日期:2023-09-06 23:46: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6    评论:0    

知识普及

1.什么是“两个责任”?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2.“两个责任”出台背景及意义:

2022年9月22日,国务院食安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安委发〔2022〕7 号)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分别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作出新规定。

按照国务院食安委部署及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积极落实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两个责任”,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和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走进蜂蜜加工厂

今天小编

就带领大家

一同走进西安市阎良蜂蜜加工厂

看看这家食品生产企业

是如何完成“两个责任”的

???

阎良蜂蜜加工厂(西安众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集蜜蜂养殖、蜂产品收购、生产加工、研发、国内外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专业生产经营蜂产品的综合类企业,公司1997年成立,坐落于西安市阎良区国家级航空产业园。公司由原西安市阎良蜂蜜加工厂基础上扩建而成。企业现有人员130余人,固定资产投资6000余万元。公司拥有年产5000吨出口蜂蜜生产线一条,具备符合GMP标准要求蜂王浆、花粉、蜂胶制品分装生产车间和蜂产品化验室各一座。每年可收购、加工、出口各种蜂产品5000吨,实现产值3.6亿元。自建厂投产至今,从蜜蜂养殖到蜂产品收购、生产加工、国内外销售,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他们是这样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

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清单、明确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及食品安全员守则,按要求完成“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截止2023年9月4日完成日管控231次,周排查38次,月调度10次。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健全单位责任体系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及食品安全总监,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履职尽责

食品安全总监(拥有一票否决权)

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定风控措施,纠错召回

定应急方案,组织演练

指导食品安全员工作

配合督查,积极整改

食品安全员

督促落实食品生产要求

    检查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报告

    记录管理、卫生及健康状况

    配合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宣传

通过在厂区内悬挂横幅、放置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两个责任”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常识,提高职工的知晓率和参与意识。

 

食品安全培训

通过召开全员大会组织学习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就如何完善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进行专题学习,通过查找生产过程、产品工艺、设备设施等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问题发现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企业全员要以高度责任心抓好食品生产中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检测、包装运输等全流程的食品安全。

监督检查

领导重视

阎良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调研,现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存在问题,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确保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工作成效显著,形成领导重视、干部深入、企业落实、监管到位的工作模式。

科所联动

特食科和辖区监管所主动与企业对接,按照分级管控的要求,通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推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层层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起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真正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抓紧抓实抓到位。

知识拓展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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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北屯所
撰  稿 | 常 凡
校  对 | 阡 陌
审  核 | 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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