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茹凌

作者简介
陈茹凌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理念:真诚靠谱、高效利他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欢迎添加我的微信与我对话

陈律师:李某于2005年2月进入我们公司从事汽车配件的生产工作。2022年9月,李某称其患有急性阑尾炎,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假期为10天。公司批准了其病假申请。
但10过去后,李某仍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人也联系不上。直到2012年11月,李某终于回岗。此时他已经连续旷工1个月,公司当即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以其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称自己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7年,而且距离退休已经不足5年。公司解除关系的决定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公司违法辞退,应当支付其赔偿金。请问,我们公司面对这种员工,是否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
劳动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
“说人话”解答版
制造企业有权解除。对于员工连续1个月旷工的行为,制造企业虽然不能依《劳动合同法》无过失性辞退或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制造企业仍可以依据因员工过失而辞退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制造企业依据员工的旷工行为,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因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言法语”解答版
一般情况下,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即面对已经工作15年,且临近退休的员工,制造企业不能适用员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来解除老员工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多重劳动关系、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责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那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则不对老员工适用,制造企业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制造企业也需要注意员工临近退休时,劳动合同却期满的问题。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时,制造企业与员工个人任一方都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临近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制造企业却不能提出终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退休时终止 。


扫码关注我,学法不迷路
期待您的
分享
点赞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