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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职场上
还是生活中
总少不了被人问
“你工资多少?”

其实“谈论薪资”是
不少职场人的大忌
因为一些公司
在员工入职时就明令
禁止谈论薪资
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沈某就入职了一家
实行工资保密制度的公司
前不久
公司以泄露个人薪资为由
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沈某认为
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仲裁公司赔偿
这个案子会怎么判?

案情简介
沈某在某数据公司担任大数据开发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员工不得故意向第三方透露工资,也不许询问或攀比工资,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6月4日,公司以沈某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信息,严重违反相关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仲裁委支持了沈某的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沈某泄露个人薪资系故意为之,且其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仅以违反约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苛,系违法解除。故,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
案例评析
目前,法律没有禁止企业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因此,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但是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因素,在处理违反制度的员工时更要做到充分举证。
从合法性上看,薪酬保密制度应履行民主、公示程序,且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不当限制、排除员工的合法权利。从合理性上看,由于薪酬保密制度必然会减损员工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因此,企业薪酬的等级体系、岗位差距以及操作程序应以公开为准则,薪酬保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与员工的岗位性质相契合,对于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的处罚也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有所区别,不能不论后果一刀切。
在本案中,沈某虽然泄露了薪资水平,但公司没有证据显示他是故意为之,也没有证据显示他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明显过当。
法律常识
1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
“N+1”的经济补偿,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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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总工会、山东工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