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3年上半年)
一、容县灵山镇李启义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28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灵山镇李启义油坊生产的散装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12.1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DC222110018),检验结果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月20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灵山镇李启义油坊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花生油是2022年12月15日加工生产的,同批次50Kg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分散且没有记录台账,无法召回。
二、容县灵山镇利英油坊生产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12月28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灵山镇利英油坊生产的散装花生油(生产日期:2022.12.20)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DC222110021),检验结果为:黄曲霉毒素B1、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1月20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灵山镇利英油坊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该批次检验不合格花生油是2022年12月20日加工生产的,同批次散装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店铺门口张贴召回公告。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花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销售分散且没有记录台账,无法召回。
三、容县石头镇惠万众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3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石头镇惠万众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08-2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002),检验结果为:该批次生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2月7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石头镇惠万众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2年8月25日共购进约28公斤生姜,已于2月7日前全部销售完毕。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生姜。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生姜的顾客,无法召回。
四、容县松山乐民百货商店经营的三黄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月11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松山乐民百货商店经营的三黄鸡(购进日期:2023-01-11)的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126),检验结果为:该批次三黄鸡的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2月14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松山乐民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1月11日(购进日期)共购进约3.6公斤三黄鸡,已于2月14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该批次购进的3.6公斤三黄鸡全部用于抽检,该批次三黄鸡未向群众销售。
五、容县老韩蔬菜销售店经营的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10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老韩蔬菜销售店经营的豆角(购进日期:2023-02-09)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250),检验结果为:该批次豆角的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14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老韩蔬菜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9日共购进约25公斤豆角,已于3月14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豆角。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豆角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豆角的顾客,无法召回。
六、容县容西佳选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香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09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容西佳选日用百货商店经营的香芒(购进日期:2023-02-06)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216),检验结果为:该批次香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14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容西佳选日用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6日共购进约21.5公斤香芒,已于3月14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香芒。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香芒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香芒的顾客,无法召回。
七、容县刘锐金蔬菜销售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17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刘锐金蔬菜销售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3-02-16)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268),检验结果为:该批次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16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刘锐金蔬菜销售店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16日共购进约7公斤姜,已于3月16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姜。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姜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姜的顾客,无法召回。
八、容县大乐惠百货商店经营的花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0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大乐惠百货商店经营的花甲(购进日期:2023-02-20)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290),检验结果为:该批次花甲的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23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大乐惠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20日共购进约5公斤花甲,5公斤花甲全部作为抽样样品被抽样人员抽走,未对群众售出。
(三)产品控制情况。由于该批次花甲未对群众销售,无需召回。
九、容县中赢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1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中赢生鲜超市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02-1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304),检验结果为:该批次生姜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23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中赢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15日共购进约7.5公斤生姜,已于3月23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生姜。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生姜的顾客,无法召回。
十、容县中赢生鲜超市经营的(特)尖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1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中赢生鲜超市经营的(特)尖青椒(购进日期:2023-02-16)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311),检验结果为:该批次(特)尖青椒的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23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中赢生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16日共购进约33公斤(特)尖青椒,已于3月23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特)尖青椒。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特)尖青椒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特)尖青椒的顾客,无法召回。
十一、容县六王市场摊位刘广栋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4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六王市场摊位刘广栋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2-24)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365),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泥鳅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29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王市场摊位刘广栋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24日共购进约4.5公斤泥鳅,已于3月29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泥鳅。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泥鳅的顾客,无法召回。
十二、容县鹏胄鲜鱼档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2月24日,玉林市检验检测
研究院对容县鹏胄鲜鱼档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02-24)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347),检验结果为:该批次泥鳅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3月29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鹏胄鲜鱼档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24日共购进约4公斤泥鳅,已于3月29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泥鳅。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泥鳅的顾客,无法召回。
十三、容县菜姑娘蔬菜店经营的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6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菜姑娘蔬菜店经营的豆角(购进日期:2023-03-0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116),检验结果为:该批次豆角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4月10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菜姑娘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3月5日共购进约100公斤豆角,已于4月10日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豆角。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豆角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豆角的顾客,无法召回。
十四、容县海之鲜食品店经营的黄花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1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海之鲜食品店经营的黄花角(购进日期:2023-03-01)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053),检验结果为:该批次黄花角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GB 31656.1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4月11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海之鲜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3月1日共购进约2.5公斤黄花角,已于4月11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黄花角。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黄花角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黄花角的顾客,无法召回。
十五、容县冰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2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容县冰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02-27)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NO:DC232100084),检验结果为:该批次牛蛙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GB 31656.1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3年4月11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冰汇食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据当事人称2023年2月27日共购进约45公斤牛蛙,已于4月11日前全部销售完。
(三)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召回不合格牛蛙。送达检验报告时,本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顾客都是临时顾客,当事人无法辨认购买涉案牛蛙的顾客,无法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图文来源:容县人民政府网、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容州通(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