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改公管〔2023〕173号)要求,伊春市发改委联合5部门印发了《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试行)的通知》,对伊春市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减免收取投标保证金。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适用于每年度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列为省级重点培育企业或近三年内无招投标领域违规记录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具体应用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控制价)1%比率收取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4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1%比率收取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投标保证金。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单项合同估算价1%比率收取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投标保证金。
(四)在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鼓励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收投标人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各投标人根据自身需求,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出选择银行、保险机构开具电子保函。
[信息来源:伊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