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浩瑞恒泰注:此文件是《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公告》(财税〔2018〕54号)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的延续文件。
1、《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公告》(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浩瑞恒泰 专注财税法一体化
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2020年中税协高端人才、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春财经学院客座教授、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院行业指导教师。专注公司全生命周期的业务流程、财务、税务、法务全方位一体化服务。
承接业务范围:业财税法一体化服务,税务咨询、税务稽查应对、节税股权设计、企业重组方案及税务规划;重大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税务规划、各类涉税专案;财税尽职调查;解决税企争议、涉税行政复议、涉税行政诉讼等涉税法律服务。业务承接电话:13486151417、15704423555(手机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