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寿县茶庵镇方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称2023年7月30日在当事人处花费3元购买一瓶黄色盖子的雪碧汽水已过期,投诉人提供了过期食品的图片和付款记录。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投诉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饮料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2瓶雪碧汽水(产品名称: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净含量:500ml,生产商: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9月17日,保质期为9个月),已超出保质期。该商品与投诉人所投诉的商品信息一致,并且与在保质期内的芬达茉莉蜜桃味汽水等商品一同摆在货架上销售。本局同日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汽水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由于平时忙于照顾老人及小孩,一时疏忽没注意查看该商品的保质期导致其与在保质期内其他商品一起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称上述商品是由供货商统一配送,一共购进24瓶,进价为2.17元/瓶,售价为3元/瓶,目前已售出22瓶,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不能说明上述汽水的销售时间,(除投诉人所购买的那瓶汽水过期之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食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当事人手指残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116】、【122】中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销售额)3元;
三、减轻处以罚款2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
案件名称: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寿县炎刘镇王勇百货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4袋“人人福”牌腐竹(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1日、保质期:6个月)和1袋“人人福”牌云丝(生产日期:2023年0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该2种“人人福”牌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仍与其他未过期的食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人人福”牌食品予以扣押,本局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该2种“人人福”牌食品都是于2022年4月份自己开车到六安市西商批发市场供货商处购进的,其中“人人福”牌腐竹共购进了20袋,进价为6.4元/袋,销价为8元/袋,该“人人福”牌腐竹标签标注由安徽人人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执行标准:GB 2712,净含量:250ɡ,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01日,保质期:6个月;“人人福”牌云丝共购进了20袋,进价为5.4元/袋,销价为7元/袋,该“人人福”牌云丝标签标注由安徽人人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产品标准号:Q/HHSP0001S,净含量:250ɡ,生产日期为2023年0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常温下),截至2023年8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4袋“人人福”牌腐竹和1袋“人人福”牌云丝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仍与其他未过期的食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9元,未建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袋“人人福”牌腐竹和1袋“人人福”牌云丝;
二、减轻处以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案件名称:
寿县保义镇佰联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 2023年8月8日,寿县保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来到寿县保义镇佰联生活超市,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店内负责人贺孝义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食品经营区域的货架上发现消费者投诉的两瓶“李子园”果蔬酸奶饮品(净含量:280mL)和两瓶“李子园”甜牛奶乳饮料(净含量:450mL),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报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李子园”牌甜牛奶乳饮料和果蔬酸奶饮品系浙江龙游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产,生产日期为:20220913和20220917, 保质期均为9个月。是2023年4月份从送货车送货上门购进,分别购进15瓶,购进价格均为3.67元/瓶,销售价格均为5元/瓶。在2023年6月13日和6月17日后已均已超过保质期限。你(单位)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至于在2023年7月29日仍以5元/瓶销售了1瓶“李子园”牌甜牛奶乳饮料,在2023年8月4日以5元/瓶销售1瓶“李子园”牌果蔬酸奶饮品。至2023年8月8日我局调查时,仍有2瓶“李子园”牌甜牛奶乳饮料和2瓶果蔬酸奶饮品与其他未过期的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30元,未建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牌甜牛奶乳饮料和果蔬酸奶饮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且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情形,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122】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牌甜牛奶乳饮料和果蔬酸奶饮品各2瓶;
2、没收违法所得(销售过期食品)10元;
3、减轻处以罚款5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2
案件名称:
寿县保义镇传美粮油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投诉, 2023年8月8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寿县保义镇传美粮油百货超市,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店内负责人常传美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食品经营区域的货架上发现消费者投诉的“脆状元”牌手工麻糖(净含量:160克),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扣押,报县局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脆状元”牌手工麻糖系鸡泽县腾奇食品有限公司产,生产日期为:2022/08/13, 保质期:10个月。是2023年4月份从炎刘供货商处购进,购进5袋,购进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在2023年6月13日后已超过保质期限。你(单位)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至于在2023年8月6日仍以3元/袋的价对外格销售了1袋.至2023年8月8日我局调查时,仍有1袋“脆状元”牌手工麻糖与其他未过期的食品一起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6元,未建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脆状元”牌手工麻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家庭较困难,首次违法,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且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情形,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6】、【122】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脆状元”牌手工麻糖;
2、没收违法所得(销售过期食品)3元;
3、减轻处以罚款1000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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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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