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概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方法、核算工作的质量保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企业或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标准的编制,也为其他类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活动提供了方法参考。
标准原文见文末“阅读原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链接。
2、工业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1)加强对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的了解与管理,发现潜在的减排机会
掌握工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现状;发现工业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环节;设定工业企业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等;
(2)满足强制性温室气体控制的需求
满足国家级、地方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与碳排放权交易需求;
(3)参与自愿性温室气体行动
向工业企业产业链上的其他企业提供本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向自愿性减排机构提供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参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认证、标识等自愿性行动;参与自愿性碳减排交易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与三氟化氮。
(2)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设施
属于某一地理边界、组织单元或生产过程的,移动的或固定的一个装置、一组装置或一系列生产过程。
(4)核算边界
与报告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
(5)温室气体源
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
(6)温室气体排放
向大气中释放温室气体的活动。
(7)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8)过程排放
除化石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9)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消费的购入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注:热力包括蒸汽、热水、冷能等。
(10)输出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
企业输出的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11)温室气体清单
工业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源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组成的清单。
(12)活动数据AD、活动水平数据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购入的热量等。
(13)排放因子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14)碳氧化率
化石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完全氧化的百分比。
(15)全球变暖潜势GWP
将单位质量的某种温室气体在给定时间段内辐射强迫的影响与等量二氧化碳辐射强迫影响相关联的系数。
(16)二氧化碳当量CO2e
在辐射强迫上与某种温室气体相当的二氧化碳的量。
注:二氧化碳当量等于给定温室气体的质量乘以它的全球变暖潜势值。
(17)温室气体汇、碳汇
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的过程。
(18)温室气体清除、碳清除
通过温室气体汇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
(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