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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某公司为出审计报告欲收购会计师事务所却惹出官司

   日期:2026-08-27 03:38: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罕见!某公司为出审计报告欲收购会计师事务所却惹出官司

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健源圭公司)亦表示其订立案涉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具审计报告。

健源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费用1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28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迁移地址服务费1800元、打车费181元、孙长青会计师合作费5万元、律师费1万元;

3.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4.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诉前保全费2029.91元、保险费1500元;

5.判决赵满祥对上述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就标的公司湖南楚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楚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购事宜,中乙公司受标的公司楚辉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委托办理转让标的公司100%股权。202283日,原告(甲方)与中乙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二条,从202281日之日起,乙方应于60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全部事宜,具体包括工商变更、协会、执业证书变更等全部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共同办理完成。第三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1.股权转让费用为38万元,甲方共分3次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不含税,即乙方不承担任何税费。2.订金: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2万元。3.首款:乙方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若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款19万元,含定金,实际支付金额为17万元。4.尾款:标的公司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协会落地北京后,双方交接标的公司所有相关印鉴、材料并于交接当日,甲方向乙方付清股权转让尾款19万元。

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案号2023)京0116民初1836

发布日期2023-07-21浏览次数102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6民初1836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三号楼3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赵广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元,北京豪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骥,男,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满祥,执行董事。

被告:赵满祥,男,1950828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路,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宇航,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源圭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乙公司)、被告赵满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3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健源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元、李骥,赵满祥及中乙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路、薛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源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费用19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万元为基数,自20228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迁移地址服务费1800元、打车费181元、孙长青会计师合作费5万元、律师费1万元;3.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4.判决中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诉前保全费2029.91元、保险费1500元;5.判决赵满祥对上述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就标的公司湖南楚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楚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购事宜,中乙公司受标的公司楚辉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委托办理转让标的公司100%股权。202283日,原告(甲方)与中乙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二条,从202281日之日起,乙方应于60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全部事宜,具体包括工商变更、协会、执业证书变更等全部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共同办理完成。第三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1.股权转让费用为38万元,甲方共分3次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不含税,即乙方不承担任何税费。2.订金: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2万元。3.首款:乙方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若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款19万元,含定金,实际支付金额为17万元。4.尾款:标的公司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协会落地北京后,双方交接标的公司所有相关印鉴、材料并于交接当日,甲方向乙方付清股权转让尾款19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202283日,原告向中乙公司支付订金2万元;202289日,原告向中乙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赵满祥招商银行账户支付17万元;中乙公司就上述收款向原告出具收据。协议履行中,原告积极配合花费了大量物力、人力、财力,公司变迁过程中,原告陆续向第三方支出了大量费用。20221026日,原告向第三方支付迁移地址服务费1800元;20221114日,原告支付外出办准入函打车费181元;202283日,支付孙长青会计师合作费5万元。但被告在涉案的事项办理中,恶意拖延办理,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原告方多次通过微信告知告知其严重逾期的情况,中乙公司对逾期完成合同事项予以认可,但仍拖延处理。中乙公司至今仍未完成协议约定的协会、执业证书的变更手续,亦未交原告交付相关的印鉴、财务资料等。根据第五条第4项之规定,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中途终止转让标的公司,视为乙方违约,则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第3项约定: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赵满祥系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100%股权持有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赵满祥应就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中乙公司辩称,不同意健源圭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中乙公司无需向健源圭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项,无需向健源圭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1.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六条第4款之约定甲方支付乙方部分股权款后,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行为时,则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股权转让款项不予退还,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在本案中,原告多次以语音通话、微信形式(2023119日、2023129日等)单方面向中乙公司告知其因为合伙人撤资无法支付尾款故要求中途终止收购标的公司,该事由明显属于原告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的违约行为,且目前标的公司实际由原告指定代持人孙长青控制,即标的公司实际由原告控制,故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无需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同时自然不存资金占用费用。2.中乙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迁移地址服务费、会计师合作费。(1)会计师合作费是由于原告其自身要求进行法定代表人代持事项所产生,该事项也并非股权转让的必要费用与条件,完全是原告单方原因在本次股权转让中所支出的费用,合同也明确约定为原告单独支付的费用,与中乙公司无关。另,该会计师合作费用系原告与案外人孙长青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可以与案外人孙长青另案解决。(2)迁移地址服务费系原告与案外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原告可以与案外人另案解决,与中乙公司无关。且原告因自身原因单方面终止收购标的公司的违约行为后,要求中乙公司支付会计师合作费、迁移地址服务费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之依据。3.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约定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原告主张上述费用的前提是其自身作为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但终止收购标的公司、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行为是由于原告单方面向中乙公司告知其因为合伙人撤资无法支付尾款故要求终止收购标的公司,即原告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的违约行为。故,中乙公司无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4.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二、原告要求中乙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所述的中乙公司违约事由并不存在,中乙公司从未单方面主动向原告提出中途终止转让标的公司的意思表示,相反是原告单方面向中乙公司告知其因为合伙人撤资无法支付尾款故要求中途终止收购标的公司,该事由明显属于原告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的违约行为。三、被告赵满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中乙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目前案件并未进入执行阶段,应当在执行阶段中中乙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之情形时才需要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特殊规定来确定赵满祥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四、中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股权转让事宜,不存在恶意拖延办理的情形。根据该案涉合同第二条办理期限之约定,办理期限为年检结束后材料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股权转让事宜。而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材料的时间为2022年的1011日,即办理期间应于20221011日开始起算。股权转让办理步骤及时间:20221014日完成标的公司工商变更,20221025日完成标的公司协会变更,2022118日完成标的公司执业证书变更。中乙公司已于2022118日完成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全部事宜,即完成股权转让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另,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五条乙方责任和义务第7根据甲方指示将标的公司股权、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办理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名下,本案涉及合同的交易事项及转让方式为中乙公司将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至原告指定的代持人名下即完成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中乙公司于20221014日将标的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等变更为原告指定的股权代持人孙长青名下,已完成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可见,中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股权转让事宜。五、原告以恶意拖延办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交付相关的印鉴、财务资料等理由不能成立。1.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7款、第八条第6款约定,原告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中乙公司已于2022118日完成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全部事宜。而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标的公司工商、税务、银行、财务、协会落户北京是支付尾款的条件,且标的公司工商、税务、银行、财务、协会落户北京不涉及股权转让,可见,中乙公司已于2022118日完成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全部事宜2.退一步讲,2023113日,已完成标的公司落户北京的工作,办理期间于20221011日开始起算,截至2023113日,共计68个工作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六条第6款约定,在原告多次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等,另加2022年末受北京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落户北京的工作”也是在“60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中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股权转让事宜。3.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7款、第八条第6款约定,合同目的是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中乙公司将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至原告指定的代持人孙长青名下即完成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合同目的已实现。完成股权转让后,甲方就可以以目标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不存在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4.涉案合同第二条办理期限60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股权转让事宜,明确具体,没有理解的争议。而202283日之日起为合同的起始日,与办理期限无关。另,中乙公司没有逾期的情况,更没有认可“逾期”。5.因原告单方面原因中途终止收购标的公司、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行为,原告已明确违约终止合同即终止收购标的公司,被告无需向原告交付相关的印鉴、财务资料等。

赵满祥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不应对中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健源圭公司支付中乙公司违约金5万元;2.依法判令健源圭公司支付中乙公司律师费1万元;3.依法判令健源圭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乙公司与健源圭公司于202283日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生效后,中乙公司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因健源圭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行为,且健源圭公司单方终止收购标的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健源圭公司应支付中乙公司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1万元等。故提起诉讼

针对中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健源圭公司辩称,不同意中乙公司的反诉请求。违约方是中乙公司,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中已经确认办理完毕的截止期限为20221025日。截至20231月仍未办理完毕。之后双方又进行了沟通,也没有办理完毕。双方在录音和微信中多次确认耽误时间的原因,中乙公司并未于2022118日完成事项。秘钥仍由中乙公司控制,执业证书、工商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协会材料、账目材料均未交付给健源圭公司。中乙公司超期五个月有余,健源圭公司才提起诉讼,故不应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283日,健源圭公司(甲方、受让方)与中乙公司(乙方、代理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封面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标的公司楚辉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33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有效期至长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标的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洪山路209号盈安大厦311房。鉴于:标的公司股东拟转让标的公司100%股权,委托乙方全权代理转让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交易事项:标的公司股东拟转让楚辉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股权,甲方拟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第二条办理期限:从202283日之日起,(办理期限为年检结束后材料受理之日起)乙方应于60个工作日左右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全部事宜,具体包括工商变更、协会、执业证书变更等全部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共同办理完成。第三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1.1)股权转让费用为38万元,甲方共分3次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不含税,即乙方不承担任何税费。(2)订金: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2万元。(3)首款:乙方对标的公司做尽职调查,若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款19万元,含定金,实际支付金额17万元。(4)尾款:标的公司工商、税务、银行、财政、协会落地北京后,双方交接标的公司所有相关印鉴、材料并于交接当日,甲方向乙方付清股权转让尾款19万元。2.标的公司并有一名合伙人注册会计师。3.法人注册会计师以甲方提供为主,如甲方提供人员无法使用,由乙方在2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提供注册会计师法人,如在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人员,则乙方退还给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4.法人代持费用有甲方单独支付,每年13万左右。5.乙方提供法人。甲方需单独支付乙方2万元中介费。6.付完50%首款后,甲方可以用标的公司承接相关业务。第四条标的公司:1.标的公司股东合法拥有标的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已经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标的公司股东已全权授权乙方代理办理转让事宜,乙方签订的所有条款均具备法律效力,标的公司股东知晓并同意乙方签订的合同内容。2.乙方保证标的公司所有的资质证书、执业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3.标的公司对外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及相关纠纷,在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前无任何债务。欠缴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之债和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身权、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侵权之债,或者任何其他诉讼、仲裁和违法行为、欠缴税费等。4.标的公司未对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5.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已结清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之前的所有债务、已解除对外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对外承诺、已了结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第五条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保证标的公司资质齐全、不存在债务或潜在债务、不存在诉讼、仲裁等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2.乙方配合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证件、进行签字和见面约谈等完成委托事项必须的全部事项:乙方保证标的公司未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及工资,与员工不存在劳动纠纷或潜在劳动纠纷;乙方保证标的公司在股权变更前正常报税纳税,且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事项。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管理门相关要求,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有所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4.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中途终止转让标的公司,视为乙方违约,则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5.如标的公司自身问题或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及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组织机构变化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沟通协调解决方案更换标的公司或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乙方则不承担5万元违约金。6.根据甲方、标的公司股东授权办理股权转让、执业证书变更等相关手续,不得擅自以甲方名义从事非本合同项下任何事宜,包括借款、担保、采购等一切事宜。7.据甲方指示将标的公司股权、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办理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名下。8.若甲方发现标的公司资质、债务、税务等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费用。第六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股权收购款项。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代理事项所需要资料、证照等,与乙方交接资料时双方应共同签署交接单。3.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及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组织机构变化未能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协调寻求解决方案或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4.甲方支付乙方部分股权款后,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收购行为时,则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股权转让款项不予退还,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5.在完成本次收购股权变更前,甲方不得从标的公司出具任何形式的报告。6.根据乙方要求积极配合办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手续、文件。7.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中途终止收购标的公司,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支付乙方5万元违约金。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3.守约方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八条其他条款:……4.股权交割前标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由乙方所有。5.如行政管理部门要查看公司历史项目底稿、财务账套及历史会计凭证时,双方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甲方落款栏加盖了健源圭公司的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确认。乙方落款栏加盖了中乙公司的公章,并由林丽签名确认。

中乙公司提举了一份《股权收购合同》,甲方(股权出让方)为陶倩、尹亚洲、符肖博文、张笛、郭燕平、谢威涛,乙方为中乙公司。合同主要内容为:目标公司为楚辉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就甲方实际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事宜,订立条款;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全部转让款13万元;甲方配合乙方开始尽调,乙方尽调后不符合收购条件甲方退还乙方所付款项;尽调内容有:工商、税务无欠税、账本凭证、发票齐全,企业征信无贷款征信良好,银行正常无欠费,法律纠纷、社保清空无人员欠费,财政、注协本年度不在抽查范围内,底稿齐全无不良记录、无处罚记录;尽调后符合收购条件,签订收购协议与签署名义股东代持协议;名义股东代持协议和代持费用单独签署单独支付;如法人或股东不能继续代持,甲方需配合乙方变更完成。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并加盖了楚辉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

202283日,健源圭公司通过收款二维码支付2万元;202289日,健源圭公司的刘岩向赵满祥的银行账户转账17万元。中乙公司分别为健源圭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据。

健源圭公司提举了一份转账记录,显示刘岩于2022819日向孙长青转账5万元,附言为工资

健源圭公司还提举了其与一砖一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企业注册地址使用权租赁合同》和相应的支付凭证,拟证实其为履行案涉合同支出注册地址服务费1800元。该合同约定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46号楼4401

楚辉会计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北京焕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地为北京市怀柔区融城北路10号院46号楼4401,合伙人为徐立波和孙长青,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孙长青。

健源圭公司的李骥与中乙公司的林丽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8月至20231月期间,李骥不断催促林丽尽快办理相关事宜。20231月,李骥表示年前拿不到财政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话我们就很难办了,我们的合伙人陈老师一旦撤资估计我们也没能力继续下去了。林丽回复审核通过,就可以用了,剩下的就等着邮寄新的证书。”116日,林丽表示复审通过了并发送了截图。李骥问那我们可以出审计报告了吗?林丽回复其他所就这样出来的,不知道您那边可不可以。之后,李骥多次询问是否可以出审计报告。119日上午,李骥表示“电子版的经营许可证你看有吗,我们经理说年前要出一些报告,而且过完年初八上班就要正常上班出报告了,你尽快问一下尽快回我一下。”当天下午双方再次进行沟通后,林丽表示“如果用证书,年前估计是出不来了。”李骥表示“问题是出审计报告必须要资质复印件,就算电子版的也行亚,现在电子版的都没有,那就不能出审计报告呀。”129日,李骥表示刚才我领导给我回话了,因为你们没有如期办完手续,导致我们合伙人撤资,年前就跟你打过招呼,如果年前办不完所有手续,不能出审计报告的话,那可能就不能收购了,时间拖的太久我们又没钱,所以不收购了,办理退款手续吧。”

健源圭公司还提举了李骥与林丽之间的数份通话录音,20221031日的通话录音显示,李骥仍在继续催促林丽办理相关事宜。2023119日的通话录音中,李骥表示因迟延已久,故拟终止协议;林丽亦表示可以终止协议,退还已收取的款项;但双方就其他争议款项未能达成一致。中乙公司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健源圭公司的刘岩与林丽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117日,刘岩表示我们现在每一天这个损失2000多块钱……你每天补偿给我2000块钱损失就行,如果说你能接受,那你就接着往下办。如果说不能接受,那你就赶紧今天把那个钱给我打过来。林丽回复每天的支出公司不能承担,我给您走退单流程。刘岩表示那法人注会你们就留着吧,尽快把钱给我退回来。19万预付款,5万违约金还有5万是注会的工资。一共是29万元。尽快安排给我转过来吧。林丽回复预付款和法人的款项,我们可以支付,但是没有违约金,因为我们没有违约,不是我们单方面不卖给您了,是您那边不要了,所以我们不构成违约,您抽时间看下合同违约条款。”

健源圭公司于2023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中乙公司、赵满祥名下价值30198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提供担保,健源圭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并支出保险费1500元。本院于202332日作出(2023)京0116财保63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健源圭公司交纳保全申请费2029.91元。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第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案中,标的企业楚辉会计师事务所系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健源圭公司作为一家并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所谓“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对楚辉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控制,并通过向注册会计师支付报酬的方式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名义的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健源圭公司和中乙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健源圭公司亦表示其订立案涉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具审计报告。故,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相当。关于健源圭公司已支付的19万元,中乙公司应予以退还。健源圭公司要求中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迁移地址服务费、打车费、会计师合作费、律师费、违约金、保险费,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中乙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承担。因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中乙公司要求健源圭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的反诉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乙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满祥作为其唯一股东未举证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案涉款项中的17万元亦实际支付至赵满祥的个人账户,故赵满祥应对中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190000元;

二、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

三、赵满祥对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14元,由北京健源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4元(已交纳),由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满祥负担2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中乙(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军麟

书 记 员  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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