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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监会会计监管报告看上市公司2025年报的8类高频会计处理问题

   日期:2026-08-27 03:27: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从证监会会计监管报告看上市公司2025年报的8类高频会计处理问题

2026814日,证监会发布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以下简称《监管报告》)。为了解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

《监管报告》在指出此前年度共性、多发问题的同时,也浮现出若干新问题,这些新问题恰好映照了过去一年资本市场最鲜明的交易热点与业务模式。例如,有限寿命主体(封闭式基金、合伙份额)的投资被误列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未优先采用近期股权融资价格等可观察输入值,而以账面净值或保底利率替代;在当前算力投资热度攀升的背景下,研发支出资本化范围界定不当,如将内部“技术中台”“研发底座”等支出资本化;权益性交易正成为利润调节的高发地带,典型情形包括向潜在控股股东让渡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其单方面收益应计入权益),以及同一控制下无偿受赠股权实质为资本性投入;除此之外,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计提不充分、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未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融资活动等“易忽视”问题,同样值得上市公司重点自查

本文依据《监管报告》,系统梳理了金融工具、资产减值、研发支出、非经常性损益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其他确认与计量、列报和披露等8类典型实施问题,并对应列示账务处理规范建议,以帮助上市公司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会计准则,纠正会计判断与处理偏差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缺陷,切实提升财务报告质量。

01

金融工具相关实施问题

(一)金融工具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未恰当处理持有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

2. 未恰当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3. 未恰当确认购买其他投资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义务

4. 未恰当对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5. 未恰当核算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一:未恰当处理持有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

部分上市公司将其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有限寿命主体投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有的投资有限寿命合伙企业,以清算时仅按净资产权益份额分配、不承诺返还本金或固定金额为由,认为具有权益工具特征,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有的投资有限寿命封闭式基金,以计划长期持有、已就未来基金延期与管理人达成口头协议为由,认为属于权益工具,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分类为权益工具列报的特殊金融工具(如可回售工具、封闭式基金等有限寿命结构化主体份额),因其从发行方角度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仅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因此投资方持有的此类特殊金融工具投资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崇立提示:

有限寿命主体(封闭式基金、合伙企业份额等)误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近年监管高频关注点。建议公司逐一复核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依据的合理性,重点排除从发行方角度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的特殊金融工具;对合伙企业、SPV 份额,应取得发行方财务报表或合伙协议,核实其破产隔离与清算分配条款,重点判断该主体是否为有限寿命主体,是否约定到期清算,从而导致份额实质上类似可回售工具具备可赎回特征;若穿透后发现其不符合发行方权益工具定义,则不应作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仅当相关工具经核查确属发行方口径下的权益工具(如真实普通股),且持有目的非交易性时,方可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否则应调整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等恰当科目。鉴于该事项直接关乎损益计量与披露准确性,建议在年报编制及审计阶段,将有限寿命主体及特殊金融工具的分类复核纳入金融工具分类的重点核查内容

典型实施问题之二:未恰当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上市公司被投资单位前期经历多轮融资或股权交易、交易价格已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仍基于持股比例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计算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或将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利率作为不可观察输入值、采用保底利息终值法计算公允价值,未考虑近期股权融资价格影响

账务处理规范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应当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输入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给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包括可观察输入值和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应当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确定。

公司计量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近期股权交易价格等可观察输入值,恰当确认公允价值。仅当近期确无可参考的市场交易、可观察输入值不切实可行时,才可在估值模型中谨慎引入回购利率等不可观察输入值,且须评估其合理性,不得以保底利息终值法等单一合同参数直接替代市场定价。

典型实施问题之三:未恰当确认购买其他投资方所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义务

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与子公司其他投资方约定,其他投资方在完成对子公司投资三年后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回购金额按出资金额加固定年化收益率确定。后续其他投资方提起诉讼要求回购,尚在判决中,公司以法院尚未判决为由未确认相关负债。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前期投资协议已明确约定其他投资方三年后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公司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在签署相关投资协议、约定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时及时确认相关金融负债,而非等到实际支出或法院判决时才确认。

典型实施问题之四:未恰当对合同资产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对同一客户的合同资产按履约进度划分不同组合,采用不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会计估计,对同一客户合同资产采用统一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然而,履约进度并非信用风险特征,同一客户合同资产相关工程项目所处履约进度不同,客户信用风险并无差异,因此前期分组若未基于信用风险可能导致减值计提不当。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以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为依据合理确定坏账准备,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变化。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账面价值或者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需以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变化为前提在客户信用风险特征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若公司前期编报时已有可靠信息显示信用风险无差异,而公司仍按履约进度错误分组,属于未合理运用信息,应当审慎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而非简单以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调整。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恰当核算应收款项及其坏账准备

上市公司长期未收回应收款项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报告期与债务人约定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权益性投资,未及时调整减值计提方式;上市公司与客户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明确放弃未来合同收款权利协议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控制抵债资产,但未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仅将抵债资产重分类为应收账款其他项目并计提坏账。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金融资产应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分组,不应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同一组别。债权转股权情形下,用于转股的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已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调整为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受让权益性投资公允价值)调整前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以物抵债且已丧失收取现金合同权利的,应终止确认应收账款,就取得的抵债资产确认非金融资产并按规定核算减值。

02

资产减值相关实施问题

(一)资产减值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未恰当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2. 未恰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 未恰当划分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一:未恰当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上市公司对收购标的公司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时,将购买日后标的公司新增的算力业务板块纳入原系统集成业务商誉资产组,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不恰当考虑新增算力业务收入。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资产组应能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且一经确定各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对于并购日后新增业务,若购买日未计划开展、确定合并对价时亦未考虑其预计现金流量的,新增业务不属于合并协同效应一部分,不应在商誉减值测试时考虑其产生的现金流量。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恰当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上市公司对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参考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披露的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以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相关资产组预计现金流量现值高于长投账面价值为由,未计提减值。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当被投资单位股价明显下跌且远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时,通常表明长投存在减值迹象,应估计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高)。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与商誉减值计算口径不同,长投对应其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价值份额,不应简单参考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商誉减值测试结果,应严格评估自身可收回金额并合理计提减值。

崇立提示:

当被投资单位股价明显低于净资产账面值且持续下跌时,通常表明存在减值迹象,应审慎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非以控股股东测试结果背书免责。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恰当划分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上市公司从事两类不同的集成电路业务,相关业务均可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公司将两类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全部作为一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单元确定应区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企业应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可收回金额;单项资产难以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资产组为基础确定。

第二层资产组的划分须遵循独立现金流入+最小组合原则资产组的认定以其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应是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就本问题而言,两类集成电路业务各自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即应分别认定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分别进行减值测试,而不应将两条业务线的资产混同为单一资产组。

03

研发支出相关实施问题

(一)研发支出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未恰当确定委外研发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

2. 未恰当计量定制化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与存货

3. 未恰当确认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支出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一:未恰当确定委外研发相关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

部分上市公司在研发项目尚未通过技术可行性鉴定、不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将预付开发方款项全部计入开发支出;部分上市公司和受托方约定分阶段验收,在第一阶段验收完成后即将该阶段全部支出资本化,未评估第二阶段技术可行性及项目整体经济利益流入,导致后续对第一阶段归集支出全额计提减值。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内部研发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公司进行委外研发时,应对项目整体技术可行性、产生经济利益方式等充分论证,比照自行研发恰当划分阶段按照公司统一的研发支出资本化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处于研究阶段或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的开发阶段支出,应按研发进度计入研发费用,不得虚增无形资产。

典型实施问题之二:未恰当计量定制化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与存货

上市公司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机将随量产产品一同销售给客户,公司可就研发成果申请专利且可用于其他客户合同。研发支出达到资本化时点后,公司将原材料支出资本化计入存货、其他费用类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未恰当分摊。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存货准则相关规定,定制化产品研发中,有充分证据表明能控制研发成果且预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样机等在产品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准则的应确认为存货,以正常设计生产能力下必要合理支出为基础确认存货成本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带来经济利益)可复用于其他客户的研发成果,确认为无形资产。

崇立提示:

存货与无形资产的划分,应以相关成本所对应的产出属性(待售实物可复用技术)为依据,不应简单按料工费等投入性质一刀切。

典型实施问题之三:未恰当确认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支出

上市公司将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用途分类,对主要为后续研发提供基础支撑的技术能力层软件(研发底座、技术中台)开发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后续摊销计入研发费用;对业务应用层软件摊销计入项目成本。技术能力层软件仅作为后续研发基础支撑工具,不直接产生产品、不对外服务,经济利益实现高度依赖后续研发项目成功与否,不确定性较大。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开发阶段支出须同时满足完成无形资产以使其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等五项条件方可资本化,其中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方式应证明其自身存在市场或具备有用性。技术能力层软件自身不直接产生产品、不对外服务,经济利益实现依赖后续研发,通常难以证明自身存在市场或具备充分有用性,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和技术存在较成熟外部市场,否则前期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04

非经常性损益相关实施问题

(一)非经常性损益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将暂时关停子公司解聘职工补偿款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2. 将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一:将暂时关停子公司解聘职工补偿款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设备老旧、产品价格下跌,为避免损失扩大决定暂时关停(后续可能复工、未作为终止经营),将支付的解聘职工补偿款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虽相关但性质特殊、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判断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损益。一般情况下,因经营不善暂时调整部分子公司或事业部经营安排,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的正常经营决策,相关经营活动未来仍可能持续发生,解聘员工补偿款不应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典型实施问题之二:将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将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理由是联营企业存在控制权争夺及生产停滞等情况,由此产生的减值具有特殊性、偶发性。

账务处理规范建一般而言,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且前述情形下停产滞销属于联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应将由此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崇立提示:

非经常性损益口径直接关系到扣非净利润及退市等监管指标。建议逐项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及最新监管口径复核,防止将本属经常性的长投减值、经营调整相关补偿等包装为非经常性损益,误导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建议公司建立非经经常性损益判定台账,对每项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留存判断依据,以备监管问询与年报审计核查;扣非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反转的,应重点复核列报口径。

05

收入相关实施问题

(一)收入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未恰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2. 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合同履约成本

3. 未恰当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

4. 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一:未恰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部分上市公司从事出口贸易及服务业务,通过商品购销方式帮助境内供应商完成出口报关退税并获取利润,对此采用总额法确认出口贸易业务收入。具体交易安排上,相关业务为供应商指定客户,公司仅负责将供应商货物完成出口报关后交付其指定客户,根据境外结算价款确定与境内供应商的结算价款,承担存货跌价、毁损风险极小。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公司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实际交易情况,审慎判断其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商品价格、承担存货风险及主要责任,业务实质是否为出口报关退税代理业务。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能够控制相关商品,则应作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

崇立提示:

公司应就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的判断留存书面分析底稿,重点围绕“是否承担转让商品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三项控制权迹象综合论证;监管问询中常要求公司就总额法/净额法的判断说明判断依据与支撑证据,建议公司于年报编制及审计阶段即固化完整证据链(涵盖合同条款、定价授权、风险承担安排及物流与结算实质),以降低相关披露被问询或认定不当的风险。

典型实施问题之二: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合同履约成本

上市公司部分项目在签订合同前业主已发生明显财务困难,后续因业主拖欠资金而停工,相关支出预计难以回收,但公司仍持续确认合同履约成本;有的项目发生额外工作量,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业主很可能增加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就额外履约支出确认合同履约成本;有的项目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公司将相关前期履约支出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后续期间公司判断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暂无对应合同、预计总收入无法可靠估计,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对于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履约支出,公司应当按照准则规定审慎分析是否预期取得合同、相关成本预期是否能够收回,若无对应合同或无法合理预期成本能够收回,则不应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

典型实施问题之三:未恰当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

上市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整套设备交付后需现场安装调试,设备销售与安装调试无法明确区分因此共同构成一项履约义务。报告期内部分客户因自身原因无法进行安装调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视同验收条款(如因买方原因无法及时安装调试、超过三个月视同已完成安装调试),在未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在设备销售和安装调试构成一项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完成前述履约义务时方能确认收入。对于视同验收条款,应结合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审慎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充分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后续没有安装调试义务,否则不应基于视同验收条款,在公司还存在后续安装调试义务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典型实施问题之四:未恰当处理可变对价

上市公司在销售商品同时约定依据客户后续对商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收取部分合同价款,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未恰当估计后续使用情况,按最高可能收取金额全额确认收入,并在客户后续实际使用未达预期、无法按约定获得该部分价款时,对相关应收款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的影响。若前期对预期能够收到的合同价款估计存在错误,应按会计差错相关规定处理;否则应作为可变对价的调整,冲减当期收入和应收款项,而非将该部分作为信用风险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处理。

06

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实施问题

(一)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未恰当判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 未恰当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

3. 未恰当核算股权处置损益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一:未恰当判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监管报告》指出该问题之下存在两类典型情形:

1)上市公司对被投资方持股40%,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拥有51%表决权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该协议约定,若被投资方全额归还借款本息且引入财务投资者后持股比例降至低于30%时协议自动终止;该协议带有期限,期限结束后投资方不拥有控制权的,很可能表明其无法对被投资方可变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决策。

2)上市公司将底层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认购部分份额,子公司担任运营管理机构;公司通过业绩补偿机制承担运营收入未达目标的差额补足义务、享有超额收益分成,其他投资人享有优先分配权及保底收益,公司以股权过户、工商变更为由不再合并项目公司。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对于一致行动协议,应充分结合能否主导到期条件触发、协议是否实质存在固定期限及不可撤销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应仅因带有期限或无法控制终止条件的一致行动协议认定控制。

对于项目公司出表判断,子公司作为运营管理机构拥有运营决策权、实质承担绝大部分下行风险并享有超额收益、可运用运营决策权影响可变回报的,实质仍构成控制,应继续纳入合并范围。

崇立提示:

出表判断(如ABS、并表有限合伙、一致行动协议)应严格围绕权力-可变回报-运用权力影响回报金额三要素,避免仅凭股权过户、工商变更即做出表结论;对带期限或附终止条件的安排,应评估其是否实质导致公司无法主导被投资方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典型实施问题之二:未恰当确认联营企业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联营企业章程规定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表决权,分红按实缴比例。公司在尚未实缴出资情况下,未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金融负债,但按认缴比例确认了联营企业净损益的投资收益,前后矛盾。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认缴制下未实际出资前是否确认股权投资应结合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时间和金额且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应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资产;若无明确约定,属于未来出资承诺,在暂不享有分红权、未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情况下,公司尚未取得享有联营企业经营成果的权利,不应按认缴比例确认投资收益。

典型实施问题之三:未恰当核算股权处置损益

上市公司处置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同时对相关子公司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准则规定且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3-3 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之规定,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

07

其他确认与计量相关实施问题

(一)其他确认与计量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未恰当处理向潜在控股股东转让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

2. 未恰当处理无偿受赠股权

3. 未恰当核算停工损失

4. 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存货

5. 未恰当处理搬迁相关资产处置

6. 未恰当处理租赁变更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恰当处理向潜在控股股东转让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

上市公司拟向某集团定向增发股票,增发完成后该集团将成为控股股东,随后公司以名义金额将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该集团控制的企业,并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净利润扭亏为盈。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基于特殊身份使公司明显单方面获益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应比照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商业合理性及交易对价公允,向潜在关联方出售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属于使公司明显、单方面获益的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确认投资收益。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恰当处理无偿受赠股权

上市公司通过无偿受赠取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下关联方所持股权,因标的股权对应被投资企业受最终控制方控制未满一年,认为无法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该交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从交易实质看,该无偿受赠并非基于公允市场交易条件的商业安排,实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非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崇立提示:

权益性交易识别是利润调节与报表粉饰的高发区,作出相关会计处理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法律形式与交易表象核实商业合理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明显单方面获益安排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借关联方等非公允通道虚增利润触及财务造假红线。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恰当核算停工损失

部分上市公司未区分情形,简单将停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如有的因客户需求不足、销量差决定停工,将停工期间的生产设备折旧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因开采项目产能过低、长期亏损停产,将相关费用全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因季节性、日常修理或市场需求不足等发生的停工,相关生产设备折旧、摊销等停工损失应根据资产用途计入制造费用或营业成本。公司应先对存货、固定资产等充分计提减值,再判断停产停工是否为维持经营能力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因日常修理、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的正常生产停工,折旧摊销应计入制造费用或营业成本。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存货

有的生产制造类公司为保障设备稳定运行,在生产装置中维持一定数量基础物料,与正常生产耗用原材料一致。以前年度作为存货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量;报告期内因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将该部分基础物料从存货调整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改用历史成本计量。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若该类维持性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处于不断耗用又补充状态与用于生产的原材料无法明确区分符合存货定义的,应作为存货核算,按先进先出、移动加权平均等方法反映存货余额及营业成本;若整体或其中一定比例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固定不变、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实质具有长期资产属性,应确认在固定资产等科目并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预计净残值率。会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典型实施问题之五:未恰当处理搬迁相关资产处置

上市公司完成搬迁后,以仅收到部分补偿款为由,按已收款金额占全部补偿款金额的比例确认资产处置损益、结转无形资产。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确定处置时点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收入准则处理,应在履行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公司应在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控制权时,按目前合理预计能够收取的处置对价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并终止确认相关无形资产,而非按收款比例部分结转。

典型实施问题之六:未恰当处理租赁变更

上市公司与出租方针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厂房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免除停产期间应付租金形式降低租金,并在原合同剩余期限基础上延长新租赁期限。公司将其作为终止旧合同并签订新合同处理,确认大额资产处置损益。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延长,不属于范围缩小或期限缩短,应根据其他租赁变更规定将租赁负债重新计量差额调整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不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08

列报和披露相关实施问题

(一)列报和披露相关实施问题的主要内容

1. 不恰当采用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

2. 未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3. 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4. 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二)具体问题描述及账务处理规范建议

典型实施问题之:不恰当采用净额法列示现金流量

上市公司净额列报支付与取回履约保证金的现金流量。该保证金周转与项目周期挂钩项目周期通常较长,不属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五条的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1)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2)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3)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

其中,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要求相关现金的流入与流出在短期内频繁对冲、难以区分。履约保证金因与项目周期挂钩、存续期较长,明显不满期限短门槛,不属于可按净额列报的项目;公司应将支付与取回履约保证金分别作为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按总额列报,如实反映现金流全貌。

典型实施问题之:未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豁免债务,金额重大,但未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的重大筹资活动。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披露相关规定,企业应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或未来可能影响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金额重大的债务豁免虽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应在附注中披露。

典型实施问题之: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

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流量分类不正确如有的基于独立市场化协议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报表中将支付现金流量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有的将日常活动中支付给客户、与其未来履约义务相关的履约保证金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有的将收到的不构成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相关规定,合并报表层面购买少数股东股权属于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权益性交易将导致资本变化,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为日常活动支付履约保证金并非投资于长期资产或其他非现金等价物的投资,应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构成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大额存单和定期存款属于债权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应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典型实施问题之四: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充分

部分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有的未披露企业集团构成情况(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等);有的将持股50%或低于50%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未披露构成控制的判断依据;有的当年处置合并范围内重要子公司但未充分披露因丧失控制权影响的各列报项目及相关损益。

账务处理规范建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企业应在合并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构成,以及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认为仍控制或持有半数以上但不控制的判断和假设;丧失控制权的,应披露相关利得或损失、相应列报项目及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监管报告》用8大类高频雷区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证监会已明确将围绕监管工作发现的重点共性问题强化监管协调、统一监管口径,并针对市场热点难点会计实务问题加强实践指导,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监管处理。建议财务部门立即对照前述8大类高频会计处理问题开展自查,审计委员会应把上述问题纳入内控评价重点,确保准则执行与信息披露同步达标。唯有把一次性合规转化为持续性高质量的财务管理机制,才能真正把踩雷风险挡在财务报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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