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书案例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能否获得加班工资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法治人社建设,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问题,有力保障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8年,四川省人社系统累计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分别达到0.23万件、1.6万件、4.2万件,在依法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办案人员带来了一定困扰。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四川省人社厅发布《2018年度四川人社依法行政蓝皮书》《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其中,《蓝皮书》展示了全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良好成效。《白皮书》汇总了30个鲜活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生动教材。
四川人社将摘取《白皮书》中的部分案例,在微博微信上进行推送,欢迎大家一起以案学法。
2011年8月,余某到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其工作时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上一天班休息两天,晚上不参与巡逻。2017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9月,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18万元。庭审查明,某保安公司经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保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余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余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7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本案中,某保安公司的保安岗位经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余某在保安岗位上一天班可休息两天,其休息休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某保安公司不支付余某的加班工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余某的仲裁请求。来源:四川人社